文/余静律师(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某甲公司与张某某、江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鄂0105民初6192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纠纷。简单来说:张某某将其购买的福田牌自卸车(车牌号:赣某****)“卖”给某甲公司,再由某甲公司“租回”给张某某使用,张某某按月支付租金。江某某作为张某某配偶,签署《共有人声明》,承诺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自愿共同承担。
合同履行中,张某某支付部分租金后长期逾期,某甲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回车辆,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两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核心诉求,但对损失计算方式作出关键调整。
三、办案核心观点解析(通俗版)
作为本案代理律师,我结合判决重点解读三个老百姓最易困惑的问题:
1️⃣ 合同何时算“解除”?收回车辆即生效!
误区:很多人以为必须发书面通知或等法院判决才解除合同。
法院观点:2023年6月21日某甲公司收回车辆的行为,已用实际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出租”,合同自该日起解除。
律师提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务必保留证据(如交接单、现场录像),这是认定解除时间的关键。
2️⃣ 损失到底赔多少?三步算清不踩坑!
法院采用“加减法”精准核定损失:
加:全部未付租金215,266.33元(已扣减履约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律师费3,000元
不加:逾期罚息、违约金(因租金本身含9.08%年利息,原告未证明有额外损失)
减:车辆评估残值142,000元(专业机构2023年7月出具报告)
最终损失 = 215,266.33 + 3,000 - 142,000 = 76,266.33元
通俗理解:出租人不能“既拿回车又全额要钱”,必须用卖车的钱抵扣欠款;但合理维权成本(如律师费)受法律保护。
3️⃣ 配偶要不要还钱?一纸声明定乾坤!
江某某签署的《共有人声明》明确写明“债务用于家庭生活,自愿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重要提醒:融资租赁业务中,若配偶签署类似书面承诺,将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业务办理时务必完善该环节!
4️⃣ 车归谁?过户难不难?
判决明确:车辆所有权自始归出租人某甲公司(合同约定+占有改定交付);
强制要求:张某某必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彻底解决“车在手、证难办”的实务难题。
四、给融资租赁从业者的实用建议
合同条款要“实”: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车辆处置方式,避免模糊表述;
证据链要“全”:租金流水、催收记录、车辆评估报告、配偶声明缺一不可;
主张诉求要“准”:违约金/罚息需有实际损失支撑,否则易被法院调整;
车辆处置要“快”:及时评估残值,避免因市场波动扩大损失。
五、律师专业视角
本案精准适用《民法典》第752条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厘清了“合同解除时点认定”“损失计算逻辑”“夫妻共债边界”三大实务难点。作为专注金融商事纠纷领域的执业律师,笔者在代理过程中重点强化了车辆残值评估证据的合法性、配偶声明的法律效力论证,并合理调整诉讼策略,最终推动法院在7日内高效审结(简易转普通程序),为客户挽回核心权益。
余静律师系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骨干,深耕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8年,累计代理同类案件60余起,擅长以“证据闭环+精准诉求”策略破解执行难、损失认定难等痛点,多次获客户“专业高效、结果导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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