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文东律师(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武汉某包装有限公司与叶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一审)
案号:二审(2025)鄂01民终15485号;一审(2025)鄂0117民初3452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叶某(化名)于2023年2月入职武汉某包装有限公司,从事制袋工工作。2024年6月14日,其在操作机台时因烫布未放平整,右手环指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开放性指骨骨折”,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以“员工操作失误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4万余元。叶某委托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东律师代理维权,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叶某诉求,判决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三、律师观点解析:三分钟看懂工伤维权关键点
核心原则:工伤赔偿“不问过错”,法律为劳动者兜底!
公司上诉称“叶某未规范操作,应自负主要责任”,但二审法院明确驳回: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通俗理解:
工伤制度如同“社会安全网”,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非犯罪、醉酒、自残等法定除外情形),无论员工是否有疏忽,用人单位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以“员工操作失误”抗辩,在工伤案件中完全无效!这与交通事故“按责赔偿”逻辑截然不同。
关键前提:劳动关系认定不看合同名称,看实际用工
公司二审提交《劳务合同》试图否认劳动关系,但法院指出:
叶某持续接受公司管理、按月领薪、从事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一审已自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3年2月—2024年12月)。
提醒劳动者:签“劳务合同”“承揽协议”不等于规避劳动关系!保留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工作安排聊天记录等,是维权基石。
未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全额买单”!
因公司未依法参保,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判决其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待遇:
项目
金额
计算依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2,802元 按武汉市社平工资7,810元×60%×7个月(十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6,860元 7,810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2,480元 7,810元×8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 6,978.24元 月工资2,326.08元×3个月(参照“指骨骨折”标准)
医疗费等差额 159.23元 票据核销后多退少补
特别说明:叶某月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法律强制按60%保底计算,体现对低收入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停工留薪期无鉴定?法院可依规合理裁量
公司质疑“无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但法院参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认定“指骨骨折”对应3个月停工留薪期。
实务建议:受伤后及时保存病历、诊断证明;若单位拖延,可凭医疗记录主张合理停工期限。
证据细节决定成败
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是“黄金证据”;
医疗费票据、鉴定费发票、住院记录缺一不可;
公司预付医疗费剩余1,175.96元被法院用于抵扣,体现“实事求是”原则。
四、专业延伸
作为本案叶某的代理律师,笔者专注劳动争议与工伤维权领域十余年,累计处理工伤案件超百起。本案胜诉再次印证:工伤维权的核心在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双文书,而用人单位的“过错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无立足之地。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团队始终秉持“工伤无小事”理念,从工伤申报、待遇核算到执行追偿提供全流程支持,已助力众多劳动者高效维权。若您或亲友遭遇工伤困扰,请务必:
1️⃣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1年内);
2️⃣ 保留所有医疗、沟通、工资凭证;
3️⃣ 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