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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一审判赔3000万二审改判不侵权?】征和律所结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权侵权诉讼中,如何结合专利文本、本领域公知常识准确解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行业内称谓不统一的技术部件性质认定,是否会直接影响侵权判定的最终结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2号生效判决分析: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是技术特征比对,而技术特征比对的前提是准确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结合专利说明书、附图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不能脱离专利文本随意限缩或扩张技术特征的含义。

本案中,双方核心争议的“绝缘层至少覆盖于集流体表面未被电极膜片覆盖的区域”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文本和权利人的自认,应当解释为集流体表面全部区域均被电极膜片或绝缘层覆盖,不存在任何空箔区。而被诉侵权产品中用于焊接电池极耳的突出部,系与集流体一体成型、通过裁切集流体预留的空白区域形成,本质属于集流体的一部分,该突出部大部分区域未覆盖绝缘层,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上述核心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

一审法院错误将该突出部认定为独立于集流体的极耳,忽略了本领域电极片的制备工艺和部件的本质功能,进而作出了错误的侵权判定,二审法院通过现场勘验产品、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纠正了该事实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东莞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专利号为201410782528.9的发明专利权人,其主张珠海冠某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福建福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翔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无人机用锂离子电池电芯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1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珠海冠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福建福某公司、福建翔某公司共同赔偿合理开支3万元。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围绕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绝缘层至少覆盖于集流体表面未被电极膜片覆盖的区域”技术特征的解释,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中用于焊接电池极耳的突出部是否属于集流体的一部分展开。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涉案专利文本和权利人自认,争议技术特征要求集流体表面不存在未被电极膜片或绝缘层覆盖的空箔区;其次,涉案专利仅在说明书一处提及“极耳”概念,未作进一步定义,无法依据该记载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突出部属于独立于集流体的极耳;再次,被诉侵权产品的突出部系与集流体一体成型,通过裁切集流体预留的空白区域形成,功能为焊接电池极耳,本质属于集流体的一部分;最后,专利权人以发明目的为由限缩集流体的定义缺乏专利文本依据,不予支持。因被诉侵权产品的集流体存在未覆盖绝缘层的空箔区,缺少争议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东莞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2号
  •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直接决定后续维权的成败。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中的技术术语应当作出明确、无歧义的定义,特别是本领域存在多种称谓、容易产生混淆的技术部件,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其结构、功能、与其他部件的关系,避免因术语解释模糊导致维权时权利要求被限缩或无法覆盖被诉侵权产品。同时,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应当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的拆解比对,结合专利文本的解释规则准确评估侵权成立的可能性,避免盲目诉讼产生的成本损失。

第二,对于被诉侵权的企业而言,专利侵权抗辩应当首先从权利要求的解释入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专利申请档案(审查意见、答复意见)、生效的无效决定等文件,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寻找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差异点。同时,要重视技术事实的查明程序,积极申请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助力法院准确查明技术事实。本案中,珠海冠某公司正是通过推动二审法院进行产品勘验,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解释集流体、极耳的概念,最终实现了二审改判。

第三,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被诉侵权方,在专利纠纷中都应当重视程序与实体的衔接。对于专利权稳定性存疑的案件,被诉侵权方可以在答辩期内及时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通过无效程序限缩或宣告专利权无效,从根源上否定原告的权利基础;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在无效程序中应当准确陈述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含义,避免出现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形,导致在侵权诉讼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此外,本案一审判决赔偿3000万元,二审直接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的核心地位,也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在进行专利布局、产品研发时,应当提前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避免陷入高额赔偿的专利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