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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作方产品后擅自将其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专利权归谁?征和律所结合(2023)最高法知民终22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在业务合作中采购对方产品后,擅自将对方产品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该专利权应当归谁所有?专利权权属纠纷中权利人能否主张维权合理开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3)最高法知民终227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判断专利权归属的核心标准是“谁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若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独立研发完成涉案技术方案,另一方具备接触该技术方案的客观条件,且专利技术方案与该方在先技术方案实质性相同,而另一方无法证明其系自主研发的,应当认定专利权归在先研发的技术权利人所有。

其次,《专利法》规定的维权合理开支赔偿规则仅适用于侵害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仅解决权利归属问题,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人在权属纠纷中主张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北京某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长期研发淬火变压器技术,形成了MFT250等型号的淬火变压器技术方案,并通过钉钉平台存储设计图纸、与合作方签订保密条款等方式采取保密措施。2019年8月,北京某公司与郑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郑州某公司作为北京某公司淬火变压器的配套单位,优先选用北京某公司产品,双方互相承认对方知识产权,不得仿制抄袭、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技术信息。协议签订后至2022年5月,郑州某公司陆续向北京某公司采购各型号淬火变压器共计29台,其中包含MFT250型号产品。

2021年12月31日,郑州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高效长寿命的感应加热电源负载”实用新型专利,2023年1月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212341****.5。北京某公司经比对认为该专利技术方案与自身淬火变压器技术方案完全一致,郑州某公司系擅自抄袭其技术申请专利,遂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郑州某公司赔偿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一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归谁所有;二是郑州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北京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郑州某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多次采购北京某公司MFT250型号淬火变压器,具备接触该产品技术方案的客观条件。 第二,北京某公司提交的钉钉平台存储的设计图纸(上传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员工电脑中的3D设计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研发完成涉案淬火变压器技术方案。 第三,经比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北京某公司MFT250淬火变压器技术方案在核心结构、部件设置、连接关系等方面实质性相同。 第四,郑州某公司提交的现有技术专利、研发能力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基于现有技术自主研发了涉案专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双方《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不得抄袭仿制对方产品、保护对方知识产权,郑州某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及合同约定擅自将北京某公司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故涉案专利权应当归北京某公司所有。 关于维权合理开支部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赔付维权合理开支的纠纷范围,北京某公司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北京某公司所有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郑州某公司支付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的判项;驳回郑州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及北京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279号
  •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对自主研发的技术方案应当做好权属证据留存,优先将设计图纸、研发文档等上传至第三方平台(如钉钉、企业微信、带时间戳的云存储平台)固定形成时间,同时建立内部研发档案管理制度,留存研发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测试数据、迭代版本等材料,避免发生权属纠纷时无法证明在先研发事实。
  2. 企业与合作方签订采购、合作等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特别明确约定若对方违反知识产权约定的,应当承担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在内的全部维权合理开支,一旦发生纠纷可直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弥补权属纠纷中无法依据专利法主张合理开支的法律空白。
  3. 若发现他人擅自将自身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应当第一时间固定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自身在先研发的证据;二是对方有条件接触自身技术方案的证据(如合作协议、采购记录、技术交流记录等);三是专利技术方案与自身技术方案实质性相同的比对意见,及时向法院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必要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避免对方转移、放弃专利权造成损失。
  4. 企业采购他人产品进行配套销售时,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义务,不得擅自对他人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后申请专利,否则不仅可能面临专利权属被追回的风险,还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等其他侵权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