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成功案例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单方委托的品种检测报告能作为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定案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2023)最高法知民终3075号案例实务解读

单方委托的品种检测报告能作为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定案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2023)最高法知民终30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单方委托公证取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种同一性检测报告,能否作为认定侵权成立的有效证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3)最高法知民终3075号生效判决分析: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专业机构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检测意见,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并非当然不具备证据效力。判断单方检测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核心要审查以下几方面要件:

  1. 检材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即送检样品是否与被诉侵权物品具有同一性,取样过程是否规范、可追溯;
  2. 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需取得对应领域的检测许可,检测人员需具备专业能力;
  3. 检测方法、程序是否符合规范:需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流程符合技术规程要求;
  4. 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或理由:如果对方仅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反证,不足以推翻检测报告的证明力。

具体到本案中,权利人河北某种业公司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完全符合上述要件:一是取样过程全程由公证处监督公证,取样位置有GPS定位标记,被诉侵权方赵某山亦确认取样地块为其承包的制种土地,检材来源真实合法;二是检测机构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具备玉米品种检测的合法资质;三是检测采用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对40个基因位点进行比对,程序规范;四是王某金、赵某山虽不认可检测报告,但未提交任何有效反证证明检测存在程序或实体错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信了该检测报告,认定被诉侵权种子属于“万糯2000”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侵权成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二)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六)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七)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河北某种业公司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品种权人,该品种权处于合法有效保护期内。2021年8月,河北某种业公司发现王某金、赵某山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某村的土地上疑似未经许可繁育“万糯2000”玉米种子,遂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制种地块的测绘、玉米果穗取样、寄样全过程进行公证。经新疆某测绘公司测量,案涉制种面积为598.4亩;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被诉侵权玉米样品与“万糯2000”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为1,构成近似。

河北某种业公司认为王某金、赵某山、王某、昌吉某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王某金、赵某山构成共同侵权,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0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权利人单方委托公证取样并送检的品种检测报告能否作为认定侵权成立的依据;此外还涉及共同侵权主体认定、赔偿数额确定、停止侵权责任适用等问题。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检测报告效力:案涉公证取样程序合法,检材来源可追溯,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方法符合行业标准,王某金、赵某山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该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诉侵权种子属于“万糯2000”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2. 关于共同侵权:王某金作为案涉地块的承包经营人,以自己名义办理制种备案、转基因检测等制种必需手续,未尽到对转包经营合法性的审查义务,且拒不配合执法调查导致侵权证据灭失,与负责实际种植的赵某山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3. 关于赔偿数额:王某金、赵某山拒不提供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河北某种业公司提交的亩产、单位利润证据具有合理性,经核算其实际损失已超过主张的200万元,故对200万元经济损失予以全额支持。
  4. 关于停止侵权:停止侵权责任不限于案涉特定地块的侵权行为,为消除未来侵权风险,应当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品种种子的行为。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金、赵某山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河北某种业公司“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6985元,共计201698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075号
  •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植物新品种权人而言:维权取证环节是决定案件成败的核心,建议优先采用“公证+第三方测绘/检测”的方式固定证据,取样过程要确保地块定位准确、样品封存规范,留存好备样以便后续司法鉴定使用;单方委托检测时务必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操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2. 对制种从业者、土地承包方而言:承接制种业务时必须查验委托方的品种权授权文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品种信息、授权范围;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从事制种经营的,不能只收取租金不审查合法性,需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核实承包方的制种资质和品种授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关于证据妨害的法律后果:侵权人拒不配合调查、故意转移或销毁侵权种子、隐瞒侵权获利数据的,法院可以适用证据妨害规则,采信权利人提交的损失计算依据,甚至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中王某金、赵某山拒不配合执法调查、抢收转移种子导致侵权获利无法查明,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0万元的赔偿请求,就是典型的证据妨害不利后果。

  4. 其他常见争议提示:仅受委托参与赔偿协商、未实际参与制种经营的人员,不构成侵权;村民委员会受村民委托流转土地、未参与实际经营的,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仍提供帮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