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用途房屋租赁欠租能否以民生项目为由拒解约免利息?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4)川01民终284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用于养老等民生项目的,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后,能否以项目涉及众多高龄老人安置、属于民生项目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免除逾期付款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川01民终28446号生效判决分析:
1. 民生项目属性不构成违约的合法抗辩事由。合同履行应当遵循有约必守原则,只要承租方存在欠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的,出租方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不会因租赁物用于养老、教育等民生项目而免除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2. 若诉讼过程中承租方已当庭同意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法院可直接确认合同解除时间,承租方后续再以民生项目为由主张解除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3. 逾期利息的免除需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仅以经营困难、项目属民生性质为由申请免除逾期利息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y公司与z公司签订《龙潭社区综合体养老服务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y公司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社区综合体1层及4-6层物业出租给z公司运营养老项目,承包经营期限8年零3个月,承包费由基本费和浮动费组成,承租方逾期支付费用的需按一年期LPR支付逾期利息。2020年12月,三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约定z公司将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x有限公司,z公司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x有限公司长期欠付2023年至2024年的租金共计165万余元,y公司多次发函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庭审中,x有限公司、z公司当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合同于2024年10月29日解除,判决x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逾期利息、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x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项目为养老民生项目,入住老人数量多无法退场,且租金标准过高导致经营亏损,请求改判不解除合同、免除2024年10月29日之前的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 案涉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x有限公司是否需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 x有限公司主张免除截至2024年10月29日的逾期利息是否有依据?
法院观点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首先,x有限公司欠付租金经催告仍未履行,y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且x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同意解除合同,一审确认合同于2024年10月29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x有限公司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应当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其次,x有限公司欠付租金的违约事实明确,其主张免除逾期利息没有法定或约定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川01民终28446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租方:若租赁物用于养老、教育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项目,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欠租后的人员安置过渡条款,明确承租方在解约时的人员安置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解约时出现群体纠纷;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留存好所有催缴租金的书面证据(如EMS函件、微信/邮件催收记录等),即便承租方提出民生类抗辩,也可凭借完整证据链获得法院支持。
- 对于承租方:运营民生类特殊项目应当提前做好资金规划,若出现经营困难要第一时间主动与出租方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申请降租、分期支付租金或变更履行期限,切勿以拖延付租的方式消极对抗;即便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也不能突破合同约定免除违约责任,反而会因逾期产生额外的利息、诉讼费甚至被强制执行的信用风险。
- 对于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原合同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如约定连带责任的,原主体需对后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签订协议前应当充分评估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