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物权纠纷 >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家属能否平分房屋出租收益?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4)粤01民终31805号案例实务解读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家属能否平分房屋出租收益?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4)粤01民终318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契约附件登记的家属名单中的多名家属均享有继续承租权,其中一方实际控制房屋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的,其他有权家属能否要求按份分割租金收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粤01民终31805号生效判决解答:公房租赁契约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死亡后家属可继续承租的,在承租人死亡、最终承租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所有登记在家属名单内的有权承租家属,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益享有同等权利。实际控制房屋并对外出租的一方,独占租金收益缺乏法律依据,其他有权家属有权要求按等额比例分割租金收益。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明确约定承租人蔡林汉死亡后,家属名单内的蔡某、蔡某甲、张某等四人可继续租住,四人享有同等的继续承租权。在四人未就最终承租人达成一致、公房管理单位也未确定新承租人的情况下,蔡某实际控制房屋并对外出租获取的收益,应当由四名有权家属共同享有,蔡某甲、张某作为其中两人,有权主张二分之一的租金收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客车制造公司与蔡林汉签订《公有住房(住宅)租赁契约》,约定将广州市越秀区某房屋出租给蔡林汉使用,租赁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契约附件一的家属名单包括蔡某、蔡某甲、张某等四人,并约定如承租人死亡,家属名单内的人员可继续租住至租赁期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房屋仍由蔡林汉一方继续使用。

蔡林汉于2013年4月去世后,涉案房屋由蔡某实际控制并对外出租,先后出租给多名承租人收取租金。蔡某甲、张某认为其作为有权继续承租的家属,应当享有相应的租金收益,多次与蔡某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收益的二分之一。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涉案租赁契约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契约约定,蔡林汉去世后,家属名单内的蔡某、蔡某甲、张某等四人均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利。在最终承租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蔡某实际控制房屋对外出租产生的收益,应由四名有权家属共同享有,各方未约定份额的,应当等额享有。

关于蔡某提出的出租方已解除租赁关系、其是唯一承租人、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法院认为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租赁关系已解除,且其无充分理由独占收益;本案系租金收益分割纠纷,蔡某无证据证明时效已过,故对其抗辩均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蔡某向蔡某甲、张某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收益518000元,驳回对个体工商户甲某的诉讼请求;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粤01民终31805号
  • 案由:占有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公房租赁的继续承租权以租赁契约登记的家属名单为准,并非以实际居住为唯一判断标准。即使家属未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只要被列入租赁契约的家属名单且符合约定条件,就享有同等的继续承租权益,实际控制房屋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居住为由剥夺其权益。
  2. 多名家属均享有继续承租权的,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前,房屋的出租、使用应当由全体有权家属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得独占房屋或独享收益,否则其他有权家属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分割收益或排除妨害。
  3. 注意占有保护纠纷的时效区分:如果是主张返还原物,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是主张分割持续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且如果权利人持续主张权利(如协商、沟通记录等),时效会发生中断,不会轻易超过时效。
  4. 如果实际控制房屋的一方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使用房屋经营,其他家属主张租金收益的,只能向实际控制的家属主张,不能直接起诉个体工商户,因为个体工商户并非公房租赁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同时,如果实际控制方为房屋支付了租金、维修费等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其他有权家属按份额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主张,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收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