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作未完成成果灭失定作人要付报酬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4)粤01民终326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人已完成大部分定制工作,仅安装环节因事故中断,且后续工作成果灭失无法交付的,定作人是否需要支付承揽报酬?双方责任该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粤01民终32693号生效判决解答: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获得报酬的前提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但如果履约过程中因双方过错导致工作成果灭失、无法最终交付的,不应一概免除定作人的付款义务,而应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已完成的工作量占比、定作人是否实际获益等情况,酌情确定定作人应支付的报酬金额。本案中,承揽人已完成油箱的全部定制工作,仅余现场安装环节未完成,且成果灭失的主要原因是定作人未妥善保管指定场地内的物品、未履行通知承揽人取回的义务,定作人存在主要过错,故法院最终酌定定作人支付50%的承揽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真实案例
2021年7月,李某锋经郭某介绍与王某军约定,由王某军以9200元包工包料的价格,为李某锋定制并加装船舶油箱,双方通过微信对油箱尺寸、材质、焊接要求、开孔位置等细节进行了明确约定。后王某军与张某榜共同完成了油箱的焊接制作工作,二人共同前往李某锋指定的场地进行安装时,切割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张某榜受伤、安装工作中断。
事故发生后,案涉油箱放置于李某锋指定的场地内,后续遗失无法找回。王某军、张某榜委托黄某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锋支付全额承揽报酬92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未完成交付成果的义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油箱已制作完成仅余安装环节,李某锋作为定作人提供了存放场地,对场地内的案涉油箱负有保管义务,且未举证证明曾通知承揽人取回油箱,对成果灭失承担主要过错;王某军、张某榜未及时取回油箱,对成果灭失也存在一定过错,且安装工作未完成、李某锋未实际享有承揽成果,最终酌定李某锋支付50%的承揽报酬即46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粤01民终3269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方缔约时需明确主体身份:如为多人共同承揽项目,应当在缔约时明确告知定作人共同承揽人的身份,最好共同在合同上签字,避免后续维权时出现主体资格争议;如承揽过程中需安排第三方参与主要工作,应提前取得定作人的书面同意,避免被认定为擅自转承揽。
- 分阶段留存履约证据:承揽项目如分阶段完成,应当在每个阶段完成后及时和定作人确认工作量,通过微信确认、书面进度确认单等方式固定已完成工作的证据,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已完成的工作量占比。
- 履约中断时及时处置成果:如履约过程中发生事故、争议导致工作中断,应当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和原材料,要么自行取回保管,要么向定作人发送书面通知,明确要求定作人履行保管义务,留存沟通记录,避免成果灭失后无法划分责任。
- 定作人需尽到选任和协助义务:定作人选择承揽人时,尤其是涉及焊接、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的项目,应当核查承揽人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仅可能对作业过程中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对履约过程中的成果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共同承揽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虽张某榜未参与缔约,但实际参与了承揽工作且已有生效判决对其主体身份予以确认,故法院认可其有权主张权利,但实践中仍建议承揽方提前明确主体身份,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