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装修未验收业主就拆改使用,能以工程量不清拒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宁(2024)桂01民终11556号案例实务解读

装修未验收业主就拆改使用,能以工程量不清拒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宁(2024)桂01民终115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发包人)不组织验收,还擅自拆改施工部分、使用工程,事后以工程量不清、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这种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桂01民终11556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种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有三方面核心原因:

  1. 组织验收是发包人的法定及合同义务,收到施工方的验收申请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验收的,依法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2.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或者拆改已施工部分的,不仅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会因破坏施工现场导致工程量无法核算,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 施工方已实际完成施工的,即便双方未做最终结算,只要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施工方未完成约定工程量,法院可参照双方事先签字确认的预算书核算工程款,扣除未施工项目后,剩余工程款发包人应当支付。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许某(发包方,经营酒吧)与某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工程简易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许某位于南宁市的某某酒吧的砌墙、批灰、构造柱等装修施工,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暂约17.2万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期30天,工程完工后承包方提出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必须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通过。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进场施工。2022年10月9日,承包方的项目负责人蒋某通过微信向许某发送竣工图纸,告知许某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强哥”已确认图纸尺寸,许某当场回复“确认就算就好了”。同年10月12日,承包方将结算单发送给许某后撤场,结算总造价约20.5万元。

许某收到结算单后,不认可工程量,还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既未组织正式验收,也未要求承包方整改,更未与承包方共同核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反而直接委托第三方建筑公司,将承包方已做好的部分墙体拆掉重砌,继续完成剩余装修。2024年5月,案涉酒吧正式开业经营。

此前许某已支付工程款12万元,承包方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拖欠的8万余元工程款。一审中,承包方未申请工程量及造价鉴定,许某也未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参照双方签字确认的预算书,扣除承包方未施工的门头梁项目,核算出总工程款为168232.68元,判决许某支付剩余的48232.68元。许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许某以工程未验收、工程量无法核实为由,主张已付的12万元已结清全部工程款,无需再支付剩余款项,该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核心理由如下:

  1. 按照合同约定,许某负有组织验收的义务,承包方2022年10月就提交了竣工图纸和结算单,许某仅口头提出异议,既不组织验收,也不要求承包方整改,工程未验收的责任不可归责于承包方;
  2. 双方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均负有举证责任。承包方无法证明其完成了结算单上的全部工程量,故不能按其主张的20余万元核算工程款,但许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已付的12万元对应全部已完工程量;
  3. 许某未与承包方确认工程量,就擅自拆除、重砌承包方已施工的墙体,直接导致施工现场被破坏,无法通过鉴定核算实际工程量,该过错在于许某,故不能将举证不能的责任转嫁至承包方;
  4. 案涉酒吧已正式开业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综上,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均签字认可的预算书,扣除未施工的门头梁项目,认定剩余工程款为48232.68元,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许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桂01民终11556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不管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注意以下核心风险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对承包方(施工方)的建议

  • 工程完工后务必及时以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发送验收通知,明确告知验收时间、地点,留存好送达凭证,避免被认定为未申请验收;
  • 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工程量变更、增项减项、质量整改要求,都要尽量让对方签字确认,或者通过微信、工作群等明确沟通留证,不要仅做口头约定;
  • 如果发包方拒不验收,要及时发送催告函,不要擅自撤场;如果发现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或者拆改施工部分,要及时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这些都是后续主张工程款的关键依据。

对发包方(业主)的建议

  • 收到验收申请后一定要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要以书面形式明确不合格项及整改要求,并有效送达承包方,不能仅以口头异议为由拖延验收;
  • 对工程量有异议的,要及时与承包方共同测量核算,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绝对不能擅自拆改、破坏已施工的现场,否则导致工程量无法鉴定的,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前,不要擅自使用,否则即便工程确实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也无法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除外。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量、质量鉴定是核心证据,但如果因一方故意或过失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该方将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双方都应当重视施工现场保护和证据留存工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