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林权证起诉排除妨害为何被法院驳回起诉?征和律所结合玉林(2024)桂09民终32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持有林权证起诉他人侵占林地、要求排除妨害,为何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林地排除妨害纠纷中,哪些情况需要先由人民政府进行权属确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桂09民终3201号生效判决分析: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是原告对涉案不动产享有明确、无争议的物权。如果当事人持有的林权证等权属凭证存在四至界限不清、与其他权属凭证内容矛盾、包含他人合法用地或已建房屋等情形,本质上属于林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的规定,这类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持有的林权证存在多处权属疑点:一是和早年的土地承包证登记面积相差十余亩;二是林权证地名变更后,四至范围和原始承包合同的约定明显矛盾;三是林权证范围甚至包含了发证前就已经建成的自家老祖屋和案外人的房屋。这种情况下,双方对林地使用权的归属有争议,不能直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排除妨害,必须先走行政确权程序明确权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不得采伐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卢某甲、杨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均为广西玉林市容县黎村镇某村村民,双方长期为“屋背山”的林地使用权发生争议。2011年,容县人民政府向卢某甲的父亲卢某己颁发了林权证,2019年该林权证权利人变更为卢某甲、卢某丙(卢某甲之兄,已去世),小地名由“大石化”变更为“屋背山”,登记面积12.31亩。
2021年,李某甲、李某乙在争议土地上建房,卢某甲、杨某甲认为对方侵占了其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经镇政府调解未果后,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甲、李某乙停止侵占、排除妨害、返还500㎡林地并赔偿损失3万元。诉讼中,经一审法院委托测绘,认定争议地与林权证范围有0.4亩重合,但同时发现林权证范围包含了卢某甲自家老祖屋及案外人覃某的房屋,且林权证登记面积与1994年土地承包证登记的0.8亩差异巨大。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卢某甲、杨某甲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案涉林权证是否存在四至不清的情形。
法院观点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甲、杨某甲起诉排除妨害的前提是其对争议林地享有明确的权属,但案涉林权证存在三处明显问题:一是与1994年土地承包证登记的面积相差巨大;二是地名变更后四至与原始承包合同明显矛盾;三是包含了发证前已建成的自家老祖屋及案外人房屋,属于四至不清的情形。
本案本质是因林权证四至不清导致的林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此外,李某甲、李某乙在收到停建通知后仍继续建房的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范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因李某甲、李某乙明知土地有争议仍继续建房导致鉴定发生,故鉴定费由双方各负担50%。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容县人民法院(2023)桂0921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驳回卢某甲、杨某甲的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鉴定费10000元由卢某甲、杨某甲负担5000元,李某甲、李某乙负担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桂09民终3201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起诉前先核实权属,避免走弯路
当事人持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凭证起诉排除妨害前,建议先委托专业律师核实权属凭证的四至范围是否清晰,是否与其他权属凭证、他人已有的合法用地或建筑存在重叠。如果权属本身存在争议,直接起诉大概率会被驳回,反而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 权属争议优先走行政确权程序
如果发现林地、土地权属不清,或者和对方就使用权归属有争议,应当先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对政府的确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待权属明确后,若对方仍存在侵占、妨害行为,再提起民事排除妨害诉讼,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违法建筑可同步走行政投诉路径
如果对方的建筑属于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除了走确权+民事排除妨害的路径外,还可以同时向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双管齐下更高效地解决问题。 - 争议解决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
在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否则不仅可能被行政机关处罚,还可能承担后续的鉴定费、赔偿费等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明知有争议仍继续建房,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半鉴定费,就是典型的教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