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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经营酒吧欠的合伙分红款算共同债务吗?征和律所结合百色(2024)桂10民终38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登记为合伙人的配偶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桂10民终3850号生效判决解答:并非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配偶一方未被登记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人、股东,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或者配偶有共同参与经营的行为,该债务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卢某甲未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某酒吧的合伙人,但其实际参与酒吧装修采购、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用于酒吧经营、多次从酒吧预支大额营收用于家庭开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因此案涉合伙分红债务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李某与卢某甲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09年,罗某与李某、案外人何某合伙经营广西田东县某酒吧,后双方因经营管理、利润分红产生纠纷,法院先后作出多份生效判决,判令李某向罗某支付利润分红款、诉讼费、鉴定费等合计1368172.44元。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债务属于李某与丈夫卢某甲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卢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卢某甲抗辩称:本案应为合伙纠纷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卢某甲不是酒吧合伙人,只是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帮忙打理事务,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罗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质是对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一审认定案由正确。案涉债务虽系李某因合伙经营产生,但在酒吧装修及经营期间,李某以卢某甲的名义办理贷款用于酒吧装修,卢某甲多次参与采购装修物品,且在经营期间多次以个人名义从酒吧预支大额款项,足以认定卢某甲知晓并参与酒吧经营、获取经营收益,因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卢某甲未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某、卢某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确认案涉1368172.44元债务为李某与卢某甲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桂10民终3850号
  • 案由: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债权人而言,起诉要求配偶共同承担经营债务时,不能仅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主张共同债务,需重点收集配偶参与经营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签字的采购/支出单据、以个人名义为经营活动贷款/收款的记录、从经营账户支取款项的凭证、参与经营决策的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以上证据是法院认定共同生产经营的核心依据。
  2. 对于非登记经营的配偶一方而言,不要随意以个人名义为配偶的经营活动办理贷款、收取经营款项、支取经营收益,即便仅提供辅助性帮助,若留下实际参与经营、享受经营收益的证据,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参与经营,需要对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抗辩必须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无正当理由一审未提出的,二审再提出且无法提供新证据证明时效届满的,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应诉时需注意抗辩期限,不要错过法定维权时机。
  4. 债权人若需确认债务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单独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无需就基础的合伙、合同纠纷重复起诉,直接依据已生效的债权文书起诉即可,可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