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固定总价装修合同遇设计变更价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青海(2024)青民终91号案例解读

固定总价装修合同遇设计变更,价款按什么标准算?征和律所结合青海(2024)青民终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本案例核心聚焦装饰装修工程领域3个高频争议问题:

  1. 固定总价的装饰装修合同,发生设计变更、材料工艺变化时,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当按什么标准结算?
  2. 甲方未签字但实际已施工、且甲方曾在诉讼中自认的签证工程款,能否计入工程总价款?
  3. 承包人起诉时明确主张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仅暂计至某一节点的,违约金应当计算到什么时候?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青民终91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对于约定“变更部分按实结算”的固定总价装修合同,双方就变更部分计价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时,若承包人仅能提供自身与第三方的采购合同,且采购合同内容与案涉施工范围无法对应、采购单价缺乏统一佐证的,变更部分工程价款应当按投标预算单价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当地建设工程定额标准结算。
  2. 对于甲方未签字的签证单所涉工程款,若发包方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认该部分款项属于应付工程款,无合理理由且未获对方同意的,不得撤销自认,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程总价款。
  3. 承包人一审起诉时明确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仅暂计至某一节点的,人民法院不得仅支持暂计部分的违约金,应当判令违约金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发包方青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与承包方北京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于2018年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合同为固定总价1888万元,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工程款按实另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木饰面板、淋浴隔断等9项工程的材料、工艺、工程量变更产生争议,未完成最终结算,某装饰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按投标预算结合定额认定工程总价款,判令某酒店支付工程款372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某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变更部分应按其与第三方的采购合同单价结算,且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审审理过程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补充鉴定,就双方争议的9项工程价款逐一认定:

  • 对于材料、工艺发生变更的项目,因某装饰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总价不一致、合同内容包含与案涉变更项目无关的内容,且某装饰公司自认采购合同涉及的材料量与现场实际施工量不符,无法作为计价依据,故采纳鉴定机构按投标预算结合现场实际、定额作出的计价意见。
  • 对于淋浴隔断的设计变更,因双方已签署编号055的《现场签证单》,明确约定一次性增补20万元变更费,故按双方约定的签证价款结算,扣除原鉴定已计入的部分后增补差价。
  • 对于甲方未签字的签证单所涉60万余元工程款,因某酒店在诉讼中已自认该部分属于应付工程款,后无合理理由反悔,故对该部分款项予以认定,计入工程总价款。

最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项,改判某酒店向某装饰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436万余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15.4%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维持一审关于鉴定费负担的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青民终91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的风险提示

  1. 设计变更需留存书面确认依据: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的部分可主张据实结算,但需及时要求发包方签署书面签证单、认价单,明确变更范围、工程量、计价标准。仅留存自身与第三方的采购合同、且无法与施工范围一一对应的,很难被法院采纳为计价依据。
  2. 及时固定发包方的自认证据:对于无签字签证的已施工工程,若发包方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自认,需及时固定该自认证据,发包方无合理理由不得撤销,该类自认可直接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
  3. 诉讼请求表述需明确完整: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务必在起诉状中明确表述为“暂计至[具体日期]为XX元,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避免法院仅支持暂计部分的金额,丧失后续违约金/利息的主张权利。

二、对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的风险提示

  1. 诉讼中作出自认需谨慎:对于未签字签证、质量问题等争议事项,庭审中发表意见前需核实清楚,避免随意作出自认,自认后无合理理由无法撤销,将直接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2. 设计变更需提前锁定价款: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议及时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款,签署书面变更协议,避免完工后就计价标准产生争议,陷入长期的鉴定、诉讼流程。
  3. 重视逾期付款违约成本:若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成本较高,建议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避免因逾期产生高额违约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