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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商铺遇拆迁承租人能直接要拆迁补偿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4)川01民终149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的经营性房屋被纳入拆迁/征收范围,承租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出租人主张拆迁安置补偿款?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川01民终14920号生效判决分析:

  1. 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收益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并非法定的拆迁补偿对象,无权直接主张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双方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应当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框架内解决。
  2. 租赁房屋因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承租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损失金额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承租人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
  3. 若出租人曾向承租人出具过赔偿概算单,且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明显高于概算单金额的,人民法院可能参考概算单中出租人认可的赔偿范围及金额,结合公平原则认定最终损失赔偿数额。
  4. 自管公房(如铁路、国企等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的承租人,不当然适用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分配规则,仅在当地政策明确规定自管公房比照直管公房处置,且租赁关系符合福利性租赁特征的情况下,才可能参照适用相关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1999年,孙某某(已故,李某、孙某系其法定继承人)与某某铁路成都公司签订《营业铺面使用权出售协议》,约定孙某某以210648元的价格取得成都市金牛区某商铺30年的使用权。后双方就协议性质产生争议,经生效判决认定,该协议本质为房屋租赁合同,超过20年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

2015年,案涉房屋被纳入成都铁路局人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某某铁路公司作为房屋产权方,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合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获得了全部拆迁补偿款。李某、孙某认为其作为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拆迁补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某铁路公司支付拆迁赔偿款95556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李某、孙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拆迁安置补偿款?损失赔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孙某某与某某铁路公司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仅享有租赁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并非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对象,双方纠纷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应当在租赁合同框架内解决,不当然适用拆迁安置相关文件规定。
  2. 虽然承租人无权直接主张拆迁补偿款,但因房屋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损失赔偿。损失金额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
  3. 一审法院参照拆迁政策计算的赔偿金额,与某某铁路公司此前向承租人出具的赔偿概算单金额基本相当,未违反违约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故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孙某与某某铁路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某某铁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孙某支付赔偿款540620.2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40620.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川01民终14920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长期租赁合同需明确拆迁补偿条款:租赁商铺、厂房等经营性用房时,尤其是签订10年以上长期租赁合同的,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遇征收/拆迁时的补偿分配规则,例如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饰补偿、搬迁费、过渡费等归承租人所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同时要注意,“使用权出售”“永久经营权转让”等表述不改变租赁合同的本质,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承租人无法取得等同于所有权人的权益。
  2. 遇拆迁时优先基于合同关系主张权利:租赁房屋遇拆迁时,承租人要明确自身权利基础是租赁合同,而非房屋所有权,应优先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及损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应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而非直接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避免因法律关系认识错误导致败诉。同时要及时留存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经营流水、搬迁费用支出、与出租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自身实际损失。
  3. 自管公房承租人需注意政策适用条件:对于铁路、国企等单位的自管公房承租人,要注意当地拆迁政策中是否明确规定自管公房比照直管公房处理,且该规则通常仅适用于福利性分房性质的租赁,对于市场化的商业租赁,即使房屋性质是自管公房,也不适用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分配规则。
  4. “使用权转让”协议需谨慎签订:实践中很多商家以“出售长期使用权”“经营权转让”为名变相出租房屋,此类协议本质仍属于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签订此类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核实房屋权属、协议性质,避免后续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