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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个人名义采购打欠条货款该谁还?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4)川01民终172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领域,员工以个人名义向供应商采购工程材料、出具欠条,供应商起诉要求个人支付货款时,员工以“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为由抗辩,要求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付款责任主体?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川01民终17285号生效判决解答: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的责任主体,核心是以交易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而非仅依据员工的社保缴纳记录、项目所属主体、付款开票主体来判定。如果员工在交易全程从未向供应商披露自身是代表公司采购,所有对账、沟通、出具欠条均以个人名义进行,供应商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相对方是员工个人的,即便有公司付款、开票的情形,员工也需举证证明自身具有公司的明确采购授权,否则将由个人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3年起,张某持续向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采购消防安装材料,双方通过微信对账、下单。2021年3月,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货款560105.83元,后续又新增采购材料共计57313.5元。交易期间,曾有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置业建设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抵房、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部分货款,发票也部分开具给上述两家公司。

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货款597419.33元及逾期利息,张某抗辩称自己是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货款应当由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付款责任后,张某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判断交易相对方应当以交易时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准。张某在长达数年的交易、对账、催款过程中,从未向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披露自己是代表公司采购,供应商发送的对账单、销售单均明确记载客户为张某,张某未提出异议,还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足以证明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交易对象是张某个人。第二,张某提交的社保记录、项目所属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履行职务行为: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挂靠缴纳社保、施工单位代实际施工人付款、按实际施工人指示开票的情形,在张某无法提交公司明确授权采购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职务行为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需向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7419.33元,并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川01民终1728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材料供应商而言:交易之初就要明确交易主体,若对方主张是代表公司采购,务必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所有对账函、结算单、欠条都要要求加盖公司公章,避免仅与个人对接、仅由个人签字导致后续主体扯皮;若对接人无法提供公司授权,尽量要求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明确个人承担付款责任,降低维权风险。
  2. 对公司采购人员/员工而言:若确系代表公司采购物资,务必在交易初始就向供应商明确告知交易主体是公司,所有签收、对账、结算都要走公司流程、加盖公司公章,切勿随意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否则可能自行承担巨额债务;同时要留存好公司授权采购的相关证据,如内部采购审批单、领导安排采购的聊天记录等,避免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3. 对建筑行业实际施工人而言:挂靠施工情况下,若以个人名义采购材料、出具欠条,又未向供应商披露挂靠关系的,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需自行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采购时要明确告知供应商挂靠情况,或要求被挂靠公司在采购凭证上盖章确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