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方要承担质保期维修费用需满足什么条件?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4)川01民终184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就工程维修费用向分包方追偿的,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川01民终18445号生效判决分析:发包方主张劳务分包方承担工程维修费用,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件,缺一不可:一是维修事项属于分包方的质保义务范围,即故障原因系分包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而非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第三方施工破坏、自然损耗等非分包方原因导致;二是维修行为实际发生在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保期限内,超出质保期的维修费用分包方无需承担;三是发包方已实际支出合理的维修费用,且有客观、充分的证据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理性,仅凭内部工资明细等无公信力的凭证无法证明费用实际发生。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8年3月,四川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与谭某(分包方)签订《花千集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花千集一、二、三期消防电系统劳务分包给谭某,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分包方需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到场维修,逾期未修的发包方可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从分包方工程款中扣除。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发包方主张其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产生费用206606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承担该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发包方主张的20余万元维修费用是否应由分包方谭某承担。
法院观点:首先,发包方提交的维修单载明故障原因包括设备损坏、业主装修导致线路短路、粉尘污染、自然损耗等,无证据证明故障系谭某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不属于谭某的质保义务范围;其次,第三方维修的时间段大部分超出了2021年10月到期的2年质保期,超出部分谭某无需承担责任;最后,发包方提交的费用凭证仅为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人员工资明细,无公司盖章、无正式维修合同、无转账支付凭证,缺乏客观性与合理性,无法证明维修费用实际支出。因此,发包方的主张不符合维修费追偿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方要求谭某承担20余万元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川01民终1844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针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中的维修费追偿纠纷,发包方与分包方需分别注意以下风险点:
对发包方的实务建议:1. 签订分包合同时需明确划分质保责任范围,清晰区分施工质量问题、设备质量问题、第三方原因导致故障的责任主体,避免模糊约定引发争议;2. 发现工程故障后,需在质保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分包方发送维修通知,留存送达凭证,若分包方逾期未修再委托第三方维修,同时需第一时间固定故障原因的证据(如双方共同签字的故障确认单、第三方检测鉴定报告等);3. 委托第三方维修时需签订正式维修合同,留存维修费发票、转账凭证、维修明细等完整证据链,仅以内部工资明细主张维修费难以被法院采信。
对分包方的实务建议:1. 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留存验收合格证明,明确质保期起算时间,避免发包方无故提前起算质保期;2. 接到维修通知后及时到场处理,留存维修记录、双方确认的维修结果凭证,若故障非自身施工原因导致,需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如设备质量检测报告、第三方施工记录等),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异议;3. 质保期届满后及时与发包方核对质保责任,避免发包方将质保期外的维修费用转嫁给自身。
此外,本案中发包方在二审阶段申请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但因未完成故障原因、维修关联性等基础事实的举证,法院未予准许,这也提醒当事人:主张维修费需先完成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能直接依赖司法鉴定来免除自身的举证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