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贵金属购销合同却不交割实物,这类黄金交易算非法期货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4)川01民终218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贵金属购销合同但不进行实物交割,仅通过金价波动买卖赚差价的黄金交易,到底是合法现货交易还是非法期货交易?这类交易的法律效力该怎么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川01民终21898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一类交易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通常要从「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维度综合认定,只要同时符合两类要件,哪怕披着“购销合同”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从目的要件来看,合法的现货交易以实物交割为核心目的,而非法期货交易的参与者往往不以获取实物为目的,只是想通过价格波动低买高卖赚取差价。从形式要件来看,非法期货交易通常具备两个核心特征:一是交易标的为标准化合约(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如交易单位、保证金比例、交易规则等都事先固定);二是采用集中交易模式(包括做市商机制、集中竞价、电子撮合等)。
本案中的黄金交易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双方全程没有任何实物交割,张某参与交易的目的就是赚金价差;合同约定的交易规则、定金比例、延期费标准都相对固定,属于标准化合约;某某黄金珠宝公司持续向张某提供买卖报价并直接与其交易,本质是做市商模式的集中交易,因此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整体无效。
交易无效后,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损失承担比例: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一方没有期货经营资质,违法开展类期货业务,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交易的一方如果明知没有实物交割仍为了赚差价参与,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张某与某某黄金珠宝公司签订《贵金属货物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下达黄金买卖订单,仅需按10000元/公斤的标准支付“履约定金”就能锁定黄金价格,若延迟交割还可按10元/日/公斤的标准支付延期费,无需支付全额货款。
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双方通过微信先后进行了22笔黄金交易,每笔交易重量均为1000克,全程没有任何实物黄金交割,也未支付过全额货款,张某仅通过支付定金、补足保证金的方式参与交易,靠金价波动赚取差价。交易期间张某累计向对方支付353000元,收回80380元,实际亏损272620元。
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全部交易无效,并判令某某黄金珠宝公司及其三名股东李某、王某、赵某连带返还亏损款项272620元。一审法院判决交易无效,公司返还张某19083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案涉22笔黄金交易是合法现货交易还是非法期货交易,效力如何认定?
- 交易无效后的损失返还金额如何确定?
- 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关于交易性质与效力:法院从目的和形式两个要件进行了审查。目的上,双方无真实实物交割的意图,张某参与交易的目的是赚取金价波动差价,而非获取黄金实物;形式上,案涉合同除定金外其他交易条款相对固定,属于标准化合约,某某黄金珠宝公司通过持续向张某提供买卖报价、直接接受交易指令的方式开展业务,本质是做市商模式的集中交易,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因双方均不具备黄金期货经营资质,案涉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关于损失承担:某某黄金珠宝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类期货交易,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珠宝设计相关工作,对黄金交易的风险应有一定认知,明知无实物交割仍为赚取差价参与交易,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关于股东连带责任: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股东曾用个人账户收取交易款项,但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已达到公司与个人财产完全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因此对张某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张某可另行收集证据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张某与某某黄金珠宝公司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的22笔黄金交易无效,某某黄金珠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190834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川01民终2189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要警惕市面上号称“低门槛、高收益、买涨买跌都能赚”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平台,只要交易规则里有“保证金/定金、杠杆、延期费、无实物交割、赚差价”这类特征,大概率是非法期货交易甚至是诈骗,不仅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如果想投资贵金属期货,一定要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等正规持牌机构参与。
- 对从事贵金属、珠宝销售的企业而言,要严格守住现货交易的边界,所有交易应当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不得设置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强制平仓、做市商报价等类期货交易规则,否则不仅会被认定交易无效、返还投资者大部分损失,还可能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承担刑事责任。
- 如果遇到类似非法交易想要维权,除了起诉要求确认交易无效、返还损失外,如果发现公司股东存在用个人账户收款、转移公司财产、公私财产混同等情形,可以另行收集证据(比如多笔交易均打入股东个人账户、公司无对公账户、股东个人消费与公司资金混同、财务账册混乱等),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