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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借条对公转账备注“借支”算借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4)川01民终246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书面借条,通过对公账户转账仅备注“借支”,收款方主张款项是居间服务费而非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川01民终24671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书面借条并非认定借贷关系的唯一依据。即便没有正式借条,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出借人已实际交付款项,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虽然案涉10万元款项系通过对公账户转账且备注为“借支”,但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钟某事先提出借款需求、陈某按指示转款、事后钟某多次承诺还款并实际退还3万元等事实,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合意存在且款项已实际交付。钟某、付某主张款项为居间服务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居间服务约定及服务费支付标准,且其对款项性质的表述前后矛盾,因此该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钟某与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持股经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付某持股98%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2023年6月,钟某向陈某提出借款需求,要求陈某将款项转至对公账户以便后续原路返还。2023年9月,陈某指示四川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对公转账10万元,转账备注为“借支”。

后陈某多次催要款项,钟某陆续退还3万元,剩余7万元未予支付。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付某返还剩余借款7万元及利息。钟某、付某抗辩称案涉10万元系陈某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并非借款,且付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但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钟某有向陈某借款的意思表示,陈某已按指示交付借款,且钟某后续有还款承诺及实际还款行为,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钟某、付某主张款项为居间服务费,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居间服务约定及服务费标准,且对款项性质的表述前后不一,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款项转入钟某、付某共同经营的某乙公司账户,付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财务负责人,应当知晓公司款项情况,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付某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钟某、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审法院驳回钟某、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川01民终2467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交易中,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缺乏书面凭证引发争议。
  2. 若未签订书面借条,出借人应注意留存双方沟通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等证据,同时保留好转账凭证,转账时尽量备注“借款”而非模糊的“借支”“往来款”等表述,强化借贷合意的证据链。
  3. 借款人若主张转账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居间费、货款、投资款等),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对应基础法律关系及款项性质约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若以一方名义借款但款项实际转入公司账户用于经营,即使配偶未直接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营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要时可提前约定债务承担方式。
  5. 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的,应注意每笔款项的性质备注和沟通记录留存,避免后续对账时因款项性质混淆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