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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给婚外第三者转的钱都能要回来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4)川01民终295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的转账,是否全部属于无效赠与,配偶能否要求全额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川01民终29544号生效判决解答:并不是所有转给婚外第三者的款项都能被认定为赠与并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转账的性质、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

  • 对于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888元等谐音或寓意特殊的金额),结合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通常会直接认定为无偿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 对于其他大额、频繁的转账,如果第三者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经营、资金周转、劳务报酬等其他合法经济往来,或者主张赠与的一方无法证明款项是无偿赠与的,法院不会直接认定为赠与。尤其是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民事事实,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存在其他合理用途的可能,法院就不会支持返还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陈某与刘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20年底刘某与杨某相识,二人长期以“老公”“老婆”互称,多次共同入住酒店,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0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刘某累计向杨某转款699万余元,杨某累计向刘某转款549万余元,其中双方均有多笔520元、1314元等特殊数字含义的转账。此外,刘某、陈某夫妻与杨某共同经营Q茶坊,刘某与杨某还共同参与S茶楼的经营,刘某也认可部分转账是为了办理企业贷款刷征信流水。

陈某认为刘某向杨某的转账以及自己受刘某指示向杨某的转账均属于赠与,品迭双方往来款后共计190万余元,遂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杨某返还。

一审法院认定特殊数字含义的转账属于无效赠与,判决杨某返还27007.13元,驳回陈某其他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与刘某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对于特殊数字之外的转账,因双方存在合伙经营、刷流水等其他经济往来,陈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赠与证明标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川01民终29544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现配偶有向婚外异性大额转账的情况,首先要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如暧昧聊天记录、共同出行/入住凭证、亲密照片等),也要梳理双方全部的资金往来明细,标注出特殊含义的转账,同时排查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借贷等其他经济往来。
  2. 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远高于一般事实,不能仅凭“有不正当关系+有转账”就推定所有转账都是赠与。如果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共同投资等情况,建议先通过合伙清算、对账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再针对性主张权利。
  3. 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恶意串通,故意通过转账、虚假交易等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主张全部返还并要求赔偿损失,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恶意串通的事实。
  4. 涉及大额财产的婚外赠与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指导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制定,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