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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单方仿真模拟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征和律所结合(2024)最高法知民终117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权利人单方制作的计算机仿真模拟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有效依据?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最高法知民终1172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涉及复杂技术参数、无法通过直接测量方式固定被诉产品技术特征的案件,权利人仍需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核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权利人单方制作的计算机仿真模拟证据,需同时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不存在逻辑瑕疵的,才可能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具体需符合以下标准:

  1. 形成过程可追溯:需明确记载模拟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参数设定依据、操作流程等核心信息,若为单方自行制作且无其他佐证的,真实性难以被认定;
  2. 模型参数与实际产品一致:仿真模型的关键结构、工作参数(如腔室尺寸、进气口设置、振动振幅、材料属性等)需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情况完全匹配,不得随意简化对技术判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参数;
  3. 初始条件无预设结论:模拟的初始边界条件不得直接预设符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避免出现循环论证的逻辑瑕疵;
  4. 结果符合专利技术原理:模拟得出的技术结论需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原理、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相一致,不得存在明显矛盾。

若单方仿真模拟证据不符合上述要求,无法客观反映被诉产品的实际技术特征,则不能作为认定侵权成立的依据,权利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四、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株式会社村某制作所系专利号为201810094550.2、名称为“鼓风机”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认为常州威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公司)制造、销售的MAC20系列微型压电气泵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专用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0万元。

一审中,双方均确认无法通过实际测量方式获得被诉侵权产品泵室内的压力分布数据。村某制作所提交其单方制作的计算机仿真模拟报告,主张被诉产品的技术参数满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af关系,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威某公司则认为仿真模型参数与实际产品不符,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某制作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村某制作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村某制作所提交的单方计算机仿真模拟证据,能否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仿真模拟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主要理由包括:

  1. 证据形成过程存疑:该模拟报告系村某制作所单方制作,未载明模拟实施时间、操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形成过程未经公证,内容真实性难以确认;
  2. 仿真模型与实际产品不符:模型省略了进气口,对腔室高度、挠性板属性、振动板振幅等关键参数进行了简化或自行设定,无法客观反映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工作状态;
  3. 初始条件预设侵权结论:部分模拟报告将促动器边缘压力预设为0kPa的初始条件,该设定已经直接满足专利权利要求的参数关系,属于循环论证,不具有客观性;
  4. 模拟结果与专利原理矛盾: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若产品满足af参数关系,振动板的最外侧波节应与鼓风机室的压力振动波节几乎一致,但村某制作所提交的模拟结果中二者波节位置相差较大,与专利技术原理不符。

(四)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1172号
  •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五、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专利权人维权的提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应当优先选择能够直接固定被诉产品技术特征的取证方式,比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实际检测、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等,尽量避免将单方仿真模拟作为核心侵权证据。如确需使用仿真模拟证据,建议委托中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制作,完整留存模拟的参数设定依据、操作日志、人员资质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构对模拟全过程进行公证,提升证据的可信度与证明力。
  2. 对被诉侵权方抗辩的提示:如对方提交单方仿真模拟证据,可重点从以下维度开展质证:一是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为单方制作、是否有中立第三方参与、是否有完整的操作记录;二是审查仿真模型的参数设定,是否与被诉产品的实际结构、工作参数完全一致,是否存在对关键技术参数的随意简化或错误设定;三是审查模拟的逻辑合理性,是否存在预设侵权结论的循环论证问题;四是审查模拟结果是否符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原理,是否与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冲突。
  3. 举证责任特别提示: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权利人承担,若权利人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即使被诉方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也会因权利人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专利维权前的证据收集与方案制定至关重要,建议提前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