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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可否要求补偿经营投入?征和律所结合芜湖(2025)皖02民终12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可否要求出租方补偿其租赁期间的经营投入?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2民终1249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不定期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出租人有权在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后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租赁土地并支付欠付的流转费用及逾期返还的占用费。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经营投入,原则上属于承租人自身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除非双方事先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出租人需对该部分投入予以补偿,或者承租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投入确实提高了土地生产能力且对出租人后续的生产经营具有可利用价值,否则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对其经营投入进行补偿。就本案而言,卢某已在案涉土地从事螃蟹养殖经营多年,其投入的挖基、围网、冷库等设施均属于其自身养殖经营所需的自有投入,双方并未约定合同解除后冯某需对该部分投入进行补偿,且卢某也未举证证明该部分投入对冯某后续使用土地具有利用价值,因此其提出的补偿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冯某系芜湖市无为市某行政村村民,2018年通过租赁、互换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合法取得108亩农村土地经营权后,与卢某达成口头协议,将全部土地转租给卢某用于螃蟹养殖,约定流转费为450元/亩/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约定流转期限。卢某按约支付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流转费。2024年1月,冯某以流转期限届满为由要求卢某返还土地,经村委会调解,冯某同意卢某继续使用土地至2024年5月31日。期限届满后卢某未返还土地,冯某遂诉至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卢某返还33.12亩承包地、支付2024年1-5月土地流转费16012.5元,并按450元/亩/年标准支付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土地占用费。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实际承租土地面积不足108亩,要求重新测量核算费用,同时主张其为养殖投入二十余万元,冯某应当予以补偿。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土地流转合同未明确约定流转期限,属于不定期合同,冯某已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卢某解除合同并给予了宽限期,解除行为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卢某应当返还土地并支付欠付的流转费及占用费。其次,卢某主张的经营投入属于其自身经营的正常商业风险,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后的补偿规则,且卢某未举证证明其投入提高了土地生产能力并对冯某后续经营有利用价值,故补偿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实地测量,确认卢某承租的土地总面积超过100亩,其主张面积不足的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皖02民终1249号终审判决,驳回卢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2民终1249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务必要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期限、费用支付标准及时间、合同解除后的投入补偿规则、土地返还条件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尽量避免口头约定,防止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第二,若土地流转合同未约定期限,出租人解除合同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必要的腾退准备时间,避免因解除程序违法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如需对土地进行大额改造或设施投入,应当提前与出租人书面约定投入的归属及合同解除时的补偿标准,避免后续无法主张相应补偿。第三,若双方对承租土地面积存在争议,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组织实地测量,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测量结果效力优先于单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四,土地流转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及时配合返还土地,若逾期拒不返还,不仅需要承担土地占用期间的费用,若造成出租人生产经营损失还可能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