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光脚下田受伤,雇主拿水质合格证明能免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芜湖(2025)皖02民终16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农田养殖类劳务时光脚下田作业导致皮肤感染溃烂,雇主以养殖水质合格为由主张免责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2民终169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雇主仅举证作业环境单项指标(如水质)合格,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农田养殖类劳务的风险不仅来自水质,还包括田间害虫叮咬、泥土细菌感染等多种职业风险,水质合格仅能排除水质污染导致损害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其他劳务相关风险导致损害的可能。
其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损害与劳务无关”的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如果雇主主张劳动者的损害是自身原有疾病、个人居住环境等非劳务原因导致的,必须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仅作口头抗辩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雇主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装备的义务,如果雇主不能证明其已经提供防护装备并要求劳动者作业时穿戴,就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酌定雇主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受南陵县某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雇请,从事龙虾养殖、农田管护等劳务,连续工作7个月。2023年8月,李某因天气炎热未穿戴雨鞋,光脚下田作业后出现左下肢皮肤奇痒,后续发展为皮肤溃疡伴感染,先后在南陵县医院、芜湖市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行植皮手术,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近2万元。李某起诉要求合作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合作社赔偿李某9943.85元。
争议焦点:合作社主张其养殖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李某的损害是自身居住环境恶劣、原有下肢静脉曲张疾病导致,与劳务无关,要求改判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作社提交的水质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水质符合养殖标准,不能排除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害虫叮咬、接触细菌感染的可能性;合作社提交的工人穿戴防护服的照片,无法证明其实际向李某提供过防护装备,也不能证明其要求李某日常作业时必须穿戴;合作社主张李某的损害是居住环境导致,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划分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5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2民终169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雇主/接受劳务方的建议:
- 针对野外作业、水下作业、接触污染物的劳务,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雨鞋、手套、防护服等必要的防护装备,留存防护装备发放的签字记录、作业安全规范通知、日常作业的影像资料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被认定存在管理过错。
- 如果主张劳动者的损害与劳务无关,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劳动者的既往病史记录、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佐证、非劳务原因导致损害的鉴定意见等,仅凭口头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不要将单项环境指标合格作为唯一的免责依据,劳务过程中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雇主应当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给提供劳务者的建议:
- 从事风险作业时一定要主动穿戴防护装备,不要因为天气炎热、操作麻烦等原因省略防护步骤,劳动者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也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本案中李某就是因为未穿雨鞋,自行承担了50%的损失。
-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要第一时间告知雇主并就医,留存好就医记录、和雇主沟通病情的聊天记录、现场作业的影像资料等,证明病情和劳务的时间关联性、因果关联性。
- 如果雇主未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时证明雇主存在过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