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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补充协议的一次性补偿包含合同外点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芜湖(2025)皖02民终18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80万元,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费用补偿”,协议签订前后产生的合同外点工费用是否属于一次性补偿范围?发包方能否以已约定一次性补偿为由拒绝支付点工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2民终1828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建设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包含合同外点工费用,核心需从三个维度进行认定:一是补充协议的约定范围是否明确覆盖点工类增项;二是点工费用的产生是否属于补充协议约定的对应施工内容;三是双方的正式结算文件是否已明确包含点工费用。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来看,若补充协议仅针对特定施工区域的图纸变更约定一次性补偿,且点工内容属于合同外的额外工作(如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停工补贴、赶工补偿、第三方原因产生的返工费用等),同时双方的结算文件明确仅针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那么点工费用不应被纳入一次性补偿范围,发包方应当另行支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芜湖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将其承建的生物科技工厂项目两批次木工工程分包给安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施工,双方分别签订两份木工班组施工合同。2022年10月12日,双方就第二份施工合同签订《关于生产区一、二标段木工班组补充协议》,约定因PLA生产车间、丙交酯生产车间图纸变更,发包方给予承包方一次性补助费用80万元,承包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再提出费用补偿。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现场生产经理邓某成、施工员张某磊先后于2022年8月7日、2023年3月26日签字确认两笔点工费用,合计218695元,点工内容包含停工补贴、赶工补偿、模板赔偿、塔吊基础施工等合同外工作内容。2024年6月13日,双方签订《木工工程结算清单》,明确结算范围为“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及费用”,结算总价款为7204855.71元,发包方已支付6390000元。

后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点工费用,发包方辩称点工费用已包含在补充协议约定的80万元一次性补偿中,无需另行支付。一审法院支持了承包方的点工费主张,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木工工程结算清单》明确注明仅包含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及费用,结合发包方负责结算的员工王某“不管点工,只签合同内部分”的证言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案涉点工属于合同外工程量,未纳入结算范围;第二,《补充协议》签订于2022年10月12日,但其中一笔136910元的点工确认时间为2023年3月26日,晚于补充协议签订时间,若一次性补偿已包含点工费用,双方无需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再对点工进行确认;第三,从点工内容来看,多为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停工、赶工补偿等,不属于补充协议约定的“图纸变更施工范围”,因此发包方主张点工费包含在一次性补偿中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芜湖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某某公司工程款1033550.7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其中814855.71元自2024年6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18695元点工费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2民终182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一次性补偿协议需明确范围,避免模糊表述:发包方若意图通过一次性补偿协议了结所有费用,应在协议中明确列明补偿范围包含“施工过程中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所有合同外费用、点工、签证、停工损失、赶工费、赔偿款等”,并对已发生的点工等费用进行核对确认,避免仅约定“不得再提出任何费用”仍被法院认定未覆盖特定增项。承包方签订此类协议时,也应仔细核对补偿范围,若有未包含的费用,需明确注明另行结算。
  2. 合同外增项及时留存书面签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点工、增项、停工损失等合同外费用,务必及时要求发包方有权签字的人员(如现场负责人、施工员等)签字确认,明确费用产生的原因、内容、金额,避免口头约定。本案中承包方正是凭借有发包方现场人员签字的点工用表,才得以证明点工费用的真实性及合同外属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3. 结算文件需明确标注结算范围: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在签署工程结算单时,都应清晰注明结算范围是“仅包含合同内工程量”还是“包含合同内及全部合同外工程量、所有费用”,避免后续因结算范围产生争议。本案中《木工工程结算清单》明确标注“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及费用”,成为法院认定点工费未纳入结算的关键证据。
  4. 对工程量有争议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中承包方主张的设备基础工程款因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导致举证不能未获支持。提醒当事人若对工程量或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