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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分包后包工头能否直接向总包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淮南(2025)皖04民终10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多层违法分包情形下,最末端的施工个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工程总承包方对上游分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4民终1033号生效判决分析: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末端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具体原因如下:

  • 第一,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仅指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的承包方,多层转包、分包下的末端施工主体不在该范畴内,立法目的仅为保护最接近发包人层级的农民工工资权益,不鼓励无限扩大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范围。
  • 第二,前述条款中的“发包人”仅指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工程总承包方、转包方、中间分包方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发包人范畴,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款要求总承包方承担责任。
  • 第三,若实际施工人认为上游分包方怠于向总承包方主张到期债权影响自身权益的,应当单独提起代位权诉讼,明确代位权的诉讼请求,而非直接主张连带责任,否则法院不会对代位权是否成立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淮南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淮南市芙蓉苑安置房工程发包给安徽某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后者由其第七分公司将项目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又将其中1#、2#、3#楼及对应地下室的扩大劳务施工内容,分包给个人吴某,约定吴某包人工、辅材、小型机械等,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吴某组织人员完成施工后,与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完成结算,确认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尚欠吴某工程款428万余元(含质保金)。因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吴某将其诉至法院,同时要求安徽某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第七分公司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仅由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吴某对总承包方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吴某是否有权要求安徽某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第七分公司对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工程存在两层分包关系,即总承包方分包给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再分包给吴某,吴某属于多层分包关系中的末端施工主体,不属于《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范畴;其次,该条款中的“发包人”仅指项目业主淮南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某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总承包方,不符合该条款的主体要求;最后,吴某明确诉请的是连带责任,并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建工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皖04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由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向吴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284783.5元及对应利息、保全费,总承包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4民终103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施工主体在承接分包工程时,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分包层级,多层转包、分包下的末端施工方无法直接向总承包方主张工程款,维权时应当以直接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为主要被告,避免因错列被告浪费诉讼成本、耽误维权时机。
  • 2. 若上游分包方怠于向总承包方或业主主张到期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单独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必须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行使代位权,而非笼统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法院不会对代位权的成立与否进行审查。
  • 3. 签订分包合同时,若总承包方同意为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可以要求总承包方在分包合同上盖章确认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提前固定权利依据,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
  • 4. 即使个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主体无资质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仍然合法有效,施工方可以依据结算协议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欠付工程款,无需再申请造价鉴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