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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手写送货单被指内容后加,鉴定不能时货款要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南(2025)皖04民终12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方提交的手写送货/结算单被另一方主张部分内容系事后添加,因缺少同期样本导致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无法进行的,法院应当如何认定货款金额?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4民终1242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类情形下,法院不会直接将鉴定不能的后果归咎于持有结算单的一方,而是会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结合结算单的文字逻辑、日常交易习惯、双方陈述的合理性综合判断证据效力。主张货款的一方只要提交了有对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后,反驳方仅以“内容系后加”进行口头抗辩、无法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其抗辩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应当按照结算单记载的金额支付欠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真实案例

郭某系化肥销售从业者,彭某曾从事葡萄种植,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彭某多次向郭某购买化肥。交易完成后郭某出具手写结算单,记载了三批化肥的送货日期、品类、单价,彭某在结算单上签署了姓名及日期。后彭某支付了5000元货款,又以自有的水泥杆子折抵644元货款,剩余3836元未支付。

彭某主张结算单第一行记载的“22袋正方向化肥、10袋尿素”系郭某在其签字后私自添加,一审中申请对该部分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双方均无法提供同期书写的纸笔样本,鉴定客观上无法进行。一审法院判决彭某向郭某支付剩余货款3836元,彭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结算单的文字逻辑来看,案涉争议内容与第二行的2016年3月25日系一组交易记录,若移除争议内容,该组记录仅有日期无货物信息,不符合日常记账逻辑;郭某对分两行记录的解释符合常理,彭某无法对“仅有日期无货物内容仍签字确认”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内容系事后添加,其抗辩主张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4民终124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小额交易也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规范的结算凭证,手写结算单应当场将所有交易内容填写完整后再交由对方签字确认,切勿在留有空白的单据上签字,避免事后被添加内容引发纠纷。
  2. 手写结算凭证应当制作至少两联,双方各持一份原件,确保两份单据内容完全一致,避免仅由一方持有单据导致的举证被动。
  3. 如主张对方存在篡改、添加单据内容的行为,应当提前收集己方持有的底单、同期交易的微信/短信沟通记录、送货凭证、付款记录等相反证据,仅以口头抗辩无法推翻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效力。
  4. 对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有需求的,应当尽早留存同期的书写样本,避免因时间过长样本灭失导致鉴定不能,进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