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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转包后提供劳务者受伤该找谁赔?征和律所结合淮南(2025)皖04民终9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被层层违法转包后,提供劳务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第三方侵权受伤,总包单位、各转包方、实际施工方应当如何划分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因用工方安排疲劳作业,是否需要自行承担过错责任?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条款能否对抗受伤的提供劳务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4民终93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层层转包情形下的责任划分以过错为核心原则,各方主体的责任与自身违法程度、对损害发生的作用力直接挂钩:1. 总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主体,存在选任过错,需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2. 中间转包方违法承接工程后再次转包的,同样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存在过错,需承担对应责任;3. 实际施工方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同时是直接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对损害发生的作用力最大,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提供劳务者的过错认定需严格限定:如果疲劳作业是用工方强制安排的,且受伤是因施工方的机械违规操作直接导致,提供劳务者对损害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无需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总包、分包方之间签订的安全责任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仅对合同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因施工受伤的第三方提供劳务者,各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伤者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淮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淮南市大通区乡村振兴公共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后,以签订《沥青混凝土购销合同》的名义,将包含施工内容的沥青摊铺工程违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合肥某建材公司,合肥某建材公司又以委托施工的方式将工程再次转包给淮南某工程公司。

2022年6月,淮南某工程公司雇佣翟某从事沥青摊铺作业,安排翟某连续工作两天两夜后,翟某在施工过程中被淮南某工程公司正在作业的胶轮压路机碾压受伤,经鉴定构成两处九级伤残。翟某先后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确认与各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后,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一审判决淮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合肥某建材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淮南某工程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合肥某建材公司、淮南某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2. 各方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一审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3. 翟某因用工方安排连续作业,是否需要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一审中翟某提交的住院病案、收费票据等医疗费证据已经各方质证,证据与翟某受伤治疗的事实直接关联,一审认定医疗费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其次,淮南某建筑工程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主体、合肥某建材公司违法承接工程后再次转包,均违反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淮南某工程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和接受劳务的一方,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压路机直接导致翟某受伤,且违规安排翟某长时间疲劳作业,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各方关于自身不是适格主体的主张均不成立。

最后,翟某连续作业是用工方安排,受伤是压路机违规操作所致,翟某对损害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自行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4民终938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建筑务工人员:一是尽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劳动合同,上岗前要求单位提供安全培训和必要的劳动防护装备;二是日常施工中注意留存工牌、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施工照片等能够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拍照、录像、留存证人联系方式),并保留全部就医票据;三是若所在项目存在层层转包情形,维权时可将总包单位、各转包方、实际施工方一并列为被告,扩大责任财产范围,保障赔偿款能够执行到位。

2. 对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一是严格遵守建筑法关于分包、转包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即便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由分包方全部承担”,该约定也仅能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免除自身对伤者的法定赔偿责任;二是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装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安排施工人员长时间疲劳作业;三是为伤者垫付费用时,留存好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后续赔偿时可依法抵扣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3. 实务中不少施工方试图通过签订“购销合同”“承揽合同”的名义掩盖工程转包的事实,但法院不会仅依据合同名称定性,会结合合同实际履行内容(是否包含施工义务、是否受发包方指挥管理等)认定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此类规避责任的操作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