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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招标签订合同无效,持推断性鉴定意见能主张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铜陵(2025)皖07民终13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事后补签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 鉴定机构出具的推断性工程造价意见,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工程款的合法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7民终135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法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即进场施工、事后补签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补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其次,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第三,对于鉴定机构结合现有书证、现场踏勘出具的推断性造价意见,发包人仅以意见标注为“推断性”为由提出抗辩,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资质违法、程序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工程款认定依据。最后,因双方均存在规避招投标程序的过错,司法鉴定系确定工程价款的必要方式,鉴定费可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双方分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铜陵某公司因某站活动中心改造需要,与安徽某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后者承接案涉改造工程,安徽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进场施工,同年5月退场并将工程交付铜陵某公司实际投入使用,后双方补签了建设工程合同。因双方长期未完成结算,安徽某有限公司诉至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结合双方提交的资料及现场踏勘结果,出具鉴定意见:不含装修及金属窗维修更换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14540.22元,装修及金属窗部分造价为8066元,两项均因资料争议按推断性意见单列供法院参考。一审法院采信前者造价意见,判决铜陵某公司支付对应工程款、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及半数鉴定费,铜陵某公司不服,以合同无效、鉴定意见为推断性不应采信、鉴定费分担不公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工程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双方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即施工并补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有误,依法改判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近两年,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主张折价补偿。鉴定机构出具的214540.22元造价意见系结合现有资料及现场踏勘作出,铜陵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意见,应当予以采信。鉴定费分担符合公平原则,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1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皖07民终135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7民终135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均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务必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违约条款无法适用、权责划分不清等风险。
  2.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妥善留存全套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工程量确认单、现场施工照片、工程变更签证、竣工验收记录、往来沟通函件等,避免后续结算或司法鉴定时因资料缺失导致工程款主张无法得到全额支持,本案中安徽某有限公司就是因未留存金属窗维修更换的施工证据,导致该部分8066元的工程款主张未被法院支持。
  3.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针对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核心问题提交明确的相反证据,仅以鉴定意见标注为“推断性”为由提出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 建设工程交付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结算,长期拖延结算不仅可能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还可能因司法鉴定产生额外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