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标准高于中标价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铜陵(2025)皖07民终13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以物业收费标准高于项目招投标中标价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7民终1377号生效判决分析:
- 首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协议明确约定的物业费标准已经包含公共能耗、电梯运维、二次供水等附加费用,即使高于物业项目的基础中标价,只要业主已签字确认,且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对应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标准交纳物业费。
- 其次,业主主张退还已交纳的物业费、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的,若该请求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处理,业主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 第三,物业公司已经通过张贴催缴通知、电话催讨等方式持续主张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业主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慈某系铜陵枞阳县某小区12层业主,2020年与枞阳县某甲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七层以上住宅物业费按1.22元/月/平方米收取(含公共能耗、电梯费、二次供水费)。慈某交纳了首年物业费1941元后,以物业公司项目中标价仅为0.9元/月/平方米属于擅自提价、物业服务不达标、未见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催缴证据不真实等理由拒交后续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否有效,物业费标准应当按1.22元还是0.9元计算?
-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慈某本人签字,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1.2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包含多项附加费用,慈某主张按0.9元交纳无事实依据;物业公司已举证证明多次通过张贴催缴通知等方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未超过时效。
裁判结果
驳回慈某上诉,维持原判,慈某需向物业公司支付2021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物业费共计594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7民终1377号
-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业主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务必仔细核对物业费包含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若对收费有异议应当及时在签订前提出,一旦签字确认则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事后以收费高于中标价为由随意拒交物业费。
- 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存在乱收费等情形,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可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协商调整收费、向住建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权,直接拒交物业费反而可能面临被起诉、承担诉讼费等不利后果。
- 业主针对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主张退还的,应当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出反诉,未在一审提出的二审法院不予处理,需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 物业公司应当主动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及构成、服务达标情况等信息,完善物业费催缴的留证工作,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