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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未开票、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和质保金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铜陵(2025)皖07民终3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工程存在质保期质量问题、未履行质保金申请流程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及到期质保金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工程结算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7民终30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开具发票则有权拒付工程款”且该约定被认定为有效,否则发包人不能仅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本案中承包人已出具保证书承诺在领取工程款前依法据实开票,发包人更无理由以此抗辩。 第二,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到期质保金的,若质量争议已另案诉讼处理,法院不会支持该抗辩。质保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工程质量,当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应当按约返还质保金;若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另行主张维修费用或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以此拒付质保金。此外,在质保金已届返还期限、承包人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的情况下,发包人再以“未走内部申请流程”为由拒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第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应付工程款之日为准。若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7%”,而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拖延审核、迟迟不完成结算的,不能以实际结算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认定合理的结算完成时间,从合理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逾期利息。本案中合同约定结算审核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承包人2021年3月15日提交结算资料,法院认定合理结算完成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利息从次日起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铜陵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铜陵铜官吾悦广场商业地块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案涉商业地块总承包工程,付款方式为:按月进度付7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5%,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按五年保修期计算,满二年后一个月内付50%,满五年后一个月内付剩余50%;合同同时约定了“先开发票后付款”条款。

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分立为铜陵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铜陵某某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约定原公司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承包人于2021年3月15日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双方直至2022年6月6日才完成最终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234837437元,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205415415.65元。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未付,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及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1. 案涉50%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发包人能否以质量问题、未走申请流程为由拒付?2. 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3. 发包人能否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法院观点:关于质保金:案涉工程2020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2022年12月17日满二年保修期,50%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发包人主张的质量问题已另案诉讼处理,不能作为拒付质保金的抗辩;承包人已通过诉讼主张质保金,发包人再以未履行内部申请流程为由拒付的,不予支持。

关于未开票抗辩: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且承包人已承诺在领取工程款前依法据实开票,发包人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合同约定结算审核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承包人2021年3月15日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至2022年6月才完成结算,应当认定合理结算完成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97%部分的工程款利息从2021年6月16日起算;50%质保金的利息从2023年1月17日(满二年后一个月届满次日)起算。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连带责任、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请的判项,变更一审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判决铜陵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承包人工程款2589945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37689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以3522561.5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7民终30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施工企业(承包人)而言: 1. 竣工后要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保留好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如签收单、邮件记录、快递底单等),避免发包人以“未收到结算资料”“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若发包人拖延审核,可及时发函催告,保留催告证据,为后续主张逾期利息起算点提供依据。 2. 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前,要主动按合同约定提交返还申请并做好回访维修记录,留存沟通凭证;若发包人拒不配合审核、拒不返还质保金,要及时在诉讼时效内起诉,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3. 开具发票虽为附随义务,但仍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避免因发票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也可减少发包人拖延付款的借口。 二、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而言: 1. 收到结算资料后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审核,若需要承包人补充资料要及时发函告知,避免因自身拖延导致被认定为“逾期不结算”,承担提前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风险。 2. 工程发现质量问题后,要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维修,若承包人拒不维修,要及时固定证据、另行起诉主张维修费用或违约责任,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付到期工程款或质保金,否则可能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若希望以“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该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否则实践中很难被法院支持。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在分立时应当妥善处理原有债务,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总承包人有权直接主张,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要注意在期限内行使,避免权利丧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