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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干的芯模购销安装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征和律所结合铜陵(2025)皖07民终4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同时包含工业产品购销与现场安装义务的总价包干合同,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干价款,在存在设计变更、承包人部分未施工的情形下能否予以扣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7民终451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而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核心权利义务为核心判断标准:买卖合同的核心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安装、调试等义务通常为附随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需承担施工组织、质量管控、工期保障、安全管理等完整工程责任。

第二,案涉《现浇空心楼盖芯模购销及安装合同》虽名称包含“购销”,但合同明确约定内容为“专业分包施工”,同时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工期、质量验收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安全责任、监理整改处罚等典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且合同未单独区分芯模货款与安装费用,承包人需承担从供货到安装验收的全流程施工责任,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价包干并非绝对“一口价”:若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时除变更以外不调整”,则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承包人未完成约定施工内容的,发包人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扣减对应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0月,江西省某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现浇空心楼盖芯模购销及安装合同》,约定建材公司承接铜陵市某某医院某某院区项目的现浇空心楼盖芯模购销及安装工程,总价包干44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工程地点、施工工期、质量标准、施工安全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验收程序、违约处罚等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项目设计变更导致芯模工程量减少,部分后浇带区域芯模未施工,经双方共同抽查确认10.26%的区域芯模未施工;此外,因芯模自带垫脚不符合图纸要求,建设公司额外采购角钢替代垫脚,支出费用212850元。建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93710.96元,双方就剩余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建材公司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尾款1306289.04元及自2024年8月27日起的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量减少对应的价款进行鉴定,按立方单价计算的减少价款合计501100.44元,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92338.6元及自鉴定报告出具日2025年2月5日起的利息。建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工规则扣减价款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案涉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总价包干合同下的工程价款能否因设计变更、未施工部分予以扣减?
  • 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关于合同性质: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为专业分包施工,包含工程名称、地点、施工期、施工安全等典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建材公司需完成芯模购销及安装全流程施工义务,合同未单独区分设备款与安装费,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认定为买卖合同有误,予以纠正。

2. 关于价款认定:合同虽约定总价包干,但同时约定“结算时除变更以外不调整”,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承包人未完成部分施工的,应当据实结算,扣减对应价款;芯模垫脚不符合图纸要求导致的角钢替代费用,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应由建材公司负担。一审采信按立方单价计算的鉴定意见,认定欠付工程款金额为592338.6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3. 关于利息起算:因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需通过鉴定确定最终金额,一审以鉴定报告出具日作为利息起算日,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西省某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59233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2338.6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7民终45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同签订时需明确定性,避免性质争议:企业签订兼具产品购销与安装内容的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交易目的明确合同性质:若核心是买卖产品,安装仅为配套服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买卖合同,单独列明货款金额与安装费金额,避免约定施工管理、工期处罚、专业分包等建工类条款;若为工程专业分包,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约定结算方式、变更程序、验收标准、质量保修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总价包干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对于建设工程总价包干合同,发包人若主张因设计变更、承包人未完成全部施工等情形扣减价款,应当注意留存以下证据:设计变更通知及送达凭证、施工监理记录、双方共同签字的工程量抽查/确认记录、未施工部位的影像资料等,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扣减;承包人若主张设计变更未经过其同意、系发包人擅自变更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证据,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变更。
  3. 质量问题替代费用可直接抵扣工程款:施工过程中若因承包人的产品质量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发包人需额外采购替代材料或委托第三方整改的,发包人应当及时留存监理整改通知、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相关费用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同时应当及时将扣减事宜书面告知承包人。
  4. 利息起算时间需结合结算情况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逾期付款利息,通常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双方未完成结算且需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通常会以鉴定报告出具日作为应付价款时间,承包人若主张更早的起息时间,需要举证证明其已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且发包人怠于审核结算的事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