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工人受伤费用后能否向雇主追偿?征和律所结合安庆(2025)皖08民终12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为他人雇佣的受伤工人垫付医疗、交通等费用后,能否以追偿权为由要求雇主返还垫付款?二审阶段能否变更请求权基础主张无因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8民终1287号生效判决解答:
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依据,并非所有垫付行为都能直接主张追偿:
- 法定追偿权主要包括连带责任追偿、担保责任追偿、合伙债务追偿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需有明确法条作为支撑;
- 约定追偿权需要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明确的垫付及追偿合意,明确约定垫付方支付款项后有权向对方追偿,否则仅凭垫付事实无法直接要求返还款项。
此外,当事人应当在一审起诉时就明确请求权基础,若在二审阶段才变更请求权基础(比如一审以追偿权起诉,二审改为主张无因管理),由于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的举证、抗辩权利,违反两审终审的程序原则,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虽实际垫付了工人李某的前期医疗等费用139281元,但既无法律规定的可追偿情形,也未与刘某达成垫付后可追偿的约定,且无法证明刘某是该笔费用的唯一最终责任主体,因此其追偿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借用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承包了某某能源公司电厂的部分工程后,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刘某,刘某雇佣工人李某在工地干活。2014年10月,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坠落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后李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刘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经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刘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共同赔偿李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5000元,调解书同时确认刘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已支付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王某主张其垫付了李某的医药费、赔偿款等共计257881.6元,因与刘某就该笔费用的承担协商不成,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刘某起诉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60%的垫付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追偿权的行使需有法定或约定依据,本案既不属于法定的担保责任追偿、合伙债务追偿情形,双方也无相关约定;且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也无法证明刘某是案涉费用的实际责任人,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王某变更请求权基础为无因管理,同时提交了另案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新证据。二审查明王某实际支付了李某前期医疗、交通等费用共计139281元,但认为:
- 王某主张的追偿权既无法定情形也无约定依据,且无证据证明刘某是该笔费用的最终承担人,追偿诉求于法无据;
- 王某在二审中才变更请求权基础为无因管理,剥夺了刘某在一审程序中的抗辩权利,对刘某显属不公,不予支持;
- 王某主张的115000元赔偿款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其支付,不予认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8民终1287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垫付费用前务必明确性质与追偿约定:如果是代他人垫付费用,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垫付协议,明确垫付的金额、用途、返还条件、返还时间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赠与、共同承担责任等,导致无法追偿。
- 留存完整的垫付证据:垫付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有记录的方式支付,备注清楚“代XX垫付XX费用”;同时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并尽量让实际责任人签字确认垫付事实,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 起诉时选对请求权基础:涉及垫付纠纷时,要先结合案件事实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如追偿权、无因管理、合同纠纷等),不要随意变更,尤其是二审阶段变更请求权基础大概率不被法院支持,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 共同责任需先明确份额再追偿:如果涉及多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最好先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各方的责任比例,再行使追偿权,否则无法证明对方应承担的具体金额,追偿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需要注意,若垫付行为确实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实际管理了他人事务),应在一审起诉时就以无因管理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并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提高胜诉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