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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私下办营运证的费用能从购车尾款里扣吗?征和律所结合滁州(2025)皖11民终44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营运类二手车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自行办理车辆营运证产生的费用,能否主张从约定的购车尾款押金中扣除?买方逾期支付尾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1民终445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同未明确约定卖方需承担营运证办理费用的,买方主张从尾款中扣除该费用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二是有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证明该费用应由卖方承担,二者缺一不可。其次,只要双方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成就(如车辆完成过户提档),买方就应当按约定付款,逾期支付的构成违约,法院有权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过错程度等因素调整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0年10月,高某与马某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约定高某将一辆营运货车转让给马某,总车款14万元,其中押1万元尾款待车辆档案提好(过户完成)后付清,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未对营运证办理及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后马某累计支付车款13万元,2022年2月还清按揭贷款,2024年3月案涉车辆过户至马某名下,但马某以自行办理营运证花费3500元、多付两年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1万元尾款,高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马某主张的3500元营运证办理费用是否应从1万元购车尾款中扣除,马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观点:马某主张其为办理营运证支出35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双方合同未约定该费用由高某承担,故其扣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车辆已完成过户,双方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已成就,马某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一审结合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500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马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马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某购车尾款10000元及违约金5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1民终445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营运类二手车交易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提档的范围(是否包含营运证过户/办理)、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尾款支付的具体条件,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2.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支出,一定要妥善留存支付凭证、发票、沟通记录等证据,如主张抵扣相关费用,需提前固定合同依据或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否则口头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 办理营运证、过户等车辆相关手续尽量走正规流程,避免私下操作,否则不仅产生的费用可能无人承担,还可能面临证件不合规的行政风险。
  4.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一定会被全额支持,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调整,主张违约金时应合理举证实际损失,避免漫天要价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