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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又解除合同损失怎么赔?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23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停工时间如何认定?管理人员工资损失如何确认?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应当怎么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343号生效判决解答: 针对上述三个核心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遵循“证据优先、综合认定、过错与责任匹配”的原则: 第一,停工时间的认定不单一依赖开工令、竣工备案等官方文件,只要承包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往来函件、项目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发包人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即可作为认定停工时间的依据,即使证人与承包人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必然导致证言无效。 第二,管理人员工资损失以鉴定意见为基础,结合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个税扣缴证明等综合认定,无法举证证明实际发放标准的人员工资会予以扣除,剩余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根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核心原因划分: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未协调自有分包单位进场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未主动披露项目管理人员与监理单位的利害关系的,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2年4月,安徽某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原审被告、上诉人)与安徽某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阜阳某医养综合楼劳务工程。承包人于2022年4月进场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因发包人提供的消防设计不符合要求需变更,项目于2022年5月停工,承包人于同年11月退场。

2023年5月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后承包人再次进场,同年5月22日举行开工仪式,后因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基坑支护单位迟迟未进场,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包人于2023年6月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结算损失。发包人回函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承包人项目经理李某与监理单位工程师柳某存在翁婿关系,承包人存在恶意隐瞒过错,不应承担停工损失。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已完工程无争议金额121212.82元,扣除无法证明实际发放的李某工资后,管理人员月工资标准为38264.74元。一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双方往来函件、项目群聊记录,认定停工时间为6个月,发包人承担80%的主要过错责任,判决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各项费用共计293269.3元。发包人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234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停工告知函,明确停工原因、停工时间、预计损失,要求发包人签收确认,同时留存好项目沟通记录、现场照片、人员履职证明等材料,避免后续仅有利害关系人证言导致证据效力不足的问题。 2. 停工期间的管理人员工资应当走公账发放,留存完整的银行转账凭证、个税扣缴记录、社保缴纳证明,避免现金发放无凭证导致工资损失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3.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当主动披露项目管理人员与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主体的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避免被认定存在恶意隐瞒过错,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4. 收到对方发送的函件后,若对函件内容有异议,应当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书面回函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可能被法院视为对函件内容的认可。 5.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承包人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若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但需提前留存好项目预期收益的测算依据、同类项目收益证明等材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