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租赁合同收取的商场购物券能要求兑付吗?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24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户入驻商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经营期间收取的商场统一发行的购物券,能否要求商场按面值兑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40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只要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但涉及购物券兑付这类特殊结算事项,商户需要承担三项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就购物券的发放、兑付规则达成了明确合意;二是证明其实际收取的购物券符合双方约定的兑付条件;三是证明其主张的兑付金额有对应依据。仅提供商场离职员工的不完整聊天记录、单方制作的统计表,不足以完成举证责任,购物券兑付的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双方有书面约定,否则商事案件中当事人自行支出的律师费难以要求对方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9月,阜阳某某商贸公司向阜阳某某商业管理公司支付5000元商铺租赁意向金,2022年11月商业管理公司向商贸公司发送商铺租赁合同电子版,商贸公司回复内容无异议但始终未签字盖章,随后于2023年1月直接入驻案涉商场商铺经营,2023年4月撤场,期间双方未就租金、促销活动结算、购物券兑付等事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商贸公司经营期间收取了部分商场统一发行的购物券,主张商业管理公司应按面值兑付共计27714.57元,同时要求返还意向金、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及律师费,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商贸公司主张的购物券兑付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律师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商贸公司实际入驻经营、商业管理公司未提出异议,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5000元意向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应予退还并支付合理资金占用损失。但对于购物券兑付请求,商贸公司提交的统计表为单方制作,与商业管理公司离职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完整,无法证明双方就购物券的兑付规则、结算金额达成明确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双方未就律师费承担作出约定,对律师费诉请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商业管理公司返还商贸公司意向金5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商贸公司上诉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皖12民终2400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2400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商户入驻商场前务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对租金结算方式、促销活动规则、购物券/储值卡兑付比例及周期、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等核心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切勿仅以口头约定、员工微信沟通就入驻经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 涉及购物券、储值卡这类商场统一促销工具的结算,商户应当要求商场出具书面的兑付规则文件,每月及时与商场运营人员对账并加盖双方公章或指定对账人签字确认,避免仅由离职员工沟通、无书面对账凭证导致举证不能。
- 若希望纠纷产生后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合理费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除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诉请。
- 对于商场方而言,应当完善招商流程,在商户正式入驻前完成书面合同签署,对员工的授权进行明确公示,避免员工越权承诺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