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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压到道路旁坑洞摔残责任算谁的?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26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骑车行驶时碾压道路旁的坑洞摔倒受伤,应当适用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过错推定规则,还是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一般过错原则?道路管理方以坑洞位于“道路外侧”为由主张免责能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602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区别在于侵权原因不同:若损害系因道路上的施工缺陷、地下设施管理不善直接导致,应适用前者的过错推定规则;若损害纯系驾驶人自身操作不当、车辆碰撞等交通行为导致,则适用后者的一般过错规则。

第二,判断坑洞是否属于道路管理方的维护范围,不能仅以“是否在道路划线内侧”为标准,而要考虑该区域是否属于公众正常通行时可能合理驶入的范围——比如躲避对向车辆、靠边行驶、避让行人等场景下会经过的道路边缘区域,仍属于道路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第三,过错推定规则下,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仅需证明损害事实、坑洞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管理方的管理职责,无需直接证明管理方存在过错;管理方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已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或尽到合理维护义务,否则直接推定其有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若受害人自身存在超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等过错,法院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管理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7月12日6时30分许,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阜阳市经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经一路与经二路交叉口时,碾压到道路右侧旁的坑洞后车辆侧摔,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李某碾压坑洞侧摔的事实。李某通过12345政务热线反映得知,涉事坑洞系未经批准私自开挖的下水管道所致,一直未找到开挖单位,案涉道路已移交阜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某公司)负责管理维护。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阜阳某公司等多家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本案应当适用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过错推定规则,还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过错规则?
  2. 阜阳某公司以坑洞位于“道路外侧”、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为由主张免责,是否成立?
  3. 双方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首先,案涉道路已移交阜阳某公司管理维护,阜阳某公司未举证证明事发时在案涉坑洞处设置有明显警示标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及事发监控,可以确认李某系碾压道路旁坑洞后发生侧摔,该区域属于公众通行时可能合理涉及的范围,阜阳某公司主张坑洞在道路外侧、不属于其管理责任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时存在超速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阜阳某公司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酌定李某与阜阳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阜阳某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93186.75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阜阳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2602号
  • 案由: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普通市民出行维权提示:行经城郊、施工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状况,严格控制车速,避免超速行驶;若因道路坑洞、施工缺陷摔倒受伤,第一时间报警并拍摄现场全景、坑洞细节、受伤情况的照片视频,及时向交警部门索要事故证明或调取监控,同时留存好全部医疗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凭证等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2. 道路管理养护单位风险提示:要建立常态化的道路巡查维护机制,对管辖范围内的道路主路面、路肩、边缘区域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坑洞、破损及时修复;暂时无法修复的,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留存好巡查、维护、警示设置的全部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已尽管理职责的抗辩证据。
  3. 法律适用选择提示:此类案件不要轻易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立案,若损害原因是道路施工缺陷、地下设施管理不善,应优先主张适用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过错推定规则,由管理方承担举证责任,大幅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提高维权成功率。
  4. 责任主体选择提示:若能找到实际的坑洞开挖或施工单位,受害人可以选择向施工方、管理方中的任意一方或双方主张赔偿,两方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不影响受害人的权利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