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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列明的家具家电还能分割吗?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28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已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分割,但未明确列明屋内家具家电的归属,离婚后一方能否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2851号生效判决分析: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对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列举的动产能否主张再次分割,核心在于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协议已对房屋等核心不动产作出明确分割,且案涉家具家电属于房屋的常规附属设施,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该部分财产单独处理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家具家电已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并作出处分,不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事后再主张分割的,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与姜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8月18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等作出明确分割:约定姜某名下位于阜阳碧桂园的某住宅归姜某所有,陈某可居住至自愿搬离时止;同时约定姜某分5年向婚生女支付100万元作为上学及结婚资助。

后陈某起诉至法院,主张离婚时未分割上述房屋内的红木家具、家电等财产,要求分割;同时主张姜某逾期支付资助款,应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姜某支付剩余80万元资助款,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案涉房屋内的家具家电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能否要求分割;姜某逾期支付资助款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已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以及其他事项作出分割,应视为房屋中的家具家电已附随房屋一并作出处理,陈某要求分割房屋中的家具家电无事实依据;此外,协议未对逾期支付资助款约定利息,陈某主张延期履行利息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2851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明确的列举,尤其是价值较高的动产(如红木家具、高端家电、珠宝首饰、奢侈品等),不要默认“随房子走”,一定要单独明确归属,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如果离婚后发现确有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财产的购买凭证、财产存在的客观证据、双方曾约定该财产另行处理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仅凭照片或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子女资助款、财产补偿款等),建议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标准,同时约定清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一旦对方逾期,可直接依据协议主张违约责任,降低举证成本。

4. 若发现对方在离婚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