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为筹备中的超市签装修合同,付款责任该谁担?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91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为筹备中的经营主体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落款仅为个人签字无公章,经营主体成立后实际使用装修成果,付款责任应当由签字个人承担还是已成立的经营主体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9101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此类筹备中主体签约的责任认定,核心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综合判断: 首先,合同订立时若所代表的经营主体尚未注册成立,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客观上无法作为合同相对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次,签约人若未向相对方披露代理身份、未出示有效授权文件,且以个人名义出具结算凭证的,应当认定为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义务;最后,签约人与经营主体的内部雇佣关系、经营主体后续实际使用装修成果或代为付款的行为,均不能直接推翻签约时已确定的合同相对方身份,不能免除签字个人的对外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19日,马某甲以尚未注册成立的“临泉某甲”名义,与商丘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接临泉县某超市木工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合同对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马某甲仅在合同甲方落款处个人签字,未加盖任何主体印章,也未向装饰公司出示代表第三方签约的授权文件。
2024年10月工程完工后,马某甲以个人名义向装饰公司出具《欠款条》,确认欠付装修款153000元,承诺于2024年11月26日前付清,逾期承担违约金。欠条出具后,马某甲仅支付40000元,剩余113000元未付。
2024年12月9日,案外人刘某在案涉装修场地注册成立临泉县某甲超市,后该超市于2025年7月注销。马某甲主张其系超市筹备期间聘用的员工,签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付款责任应当由超市承担,遂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主张一审存在漏列当事人、未中止审理等程序违法情形。
争议焦点
1. 马某甲的签约及结算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应否承担案涉装修款的付款责任?
2. 一审法院未追加超市及经营者为当事人、未中止审理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第一,案涉合同签订时,超市尚未注册成立,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马某甲未举证证明其签约时向装饰公司披露了代理身份、出示了授权文件,且后续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确认债务,应当认定为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不构成表见代理,应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超市并非案涉合同的签订方,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作为权利人明确不同意追加,一审法院未予追加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马某甲主张的另案系其与超市方的内部雇佣及责任分担纠纷,与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相互独立,本案审理无需以另案结果为依据,一审未中止审理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2025)皖12民终910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商丘某装饰公司装修款113000元及逾期违约损失(以11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9101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方:签约前务必严格核实发包方的主体身份,若发包方声称代表筹备中的经营主体签约,务必要求其出示筹备组出具的授权文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待经营主体成立后补盖公章,同时可要求签约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结算时应当要求债务确认方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出现个人与主体相互扯皮的情形。 2. 对于受委托为筹备中主体签约的个人:签约时应当主动向相对方披露委托关系,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签约行为系代表筹备中的特定主体,待主体成立后及时完成合同的盖章追认手续,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个人承担巨额对外债务。 3. 对于涉及内外法律关系交叉的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通常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内部责任划分产生争议,可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另行起诉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无需以内部纠纷的审理结果作为外部合同纠纷的裁判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