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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后未约定付款时间过数年起诉还能要回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宿州(2025)皖13民终18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结算后双方未明确约定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债权人时隔多年起诉主张工程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3民终1828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建设工程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核心在于工程款履行期限是否明确:若合同或结算文件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诉讼时效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若未约定履行期限,需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履行期限,无法确定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明确拒付的则从拒付之日起算。

2. 即便原施工合同约定了质保金等款项的支付时间,但若双方后续就全部工程款进行统一结算且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不能直接以原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时间作为全部剩余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需结合结算性质、后续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3. 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款函、微信沟通、当面协商等),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债权人的胜诉权不会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3月12日,江苏某公司(发包方)与宿州某公司(承包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将某工程一期屋面防水工程分包给宿州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付款,工程完工付至总价款70%,单项验收合格付至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3年(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无息支付。

2017年1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30日,双方完成结算并出具加盖江苏某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为323646.35元,结算单未约定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截至起诉前,江苏某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285000元,尚欠38646.35元未付。

2024年12月10日,宿州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江苏某公司抗辩认为,案涉工程2017年竣工验收,质保金付款期限2020年届满,宿州某公司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结算单未明确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形成无履行期限的合同关系,宿州某公司有权随时主张工程款,诉讼时效自第一次主张权利即起诉时起算,故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江苏某公司关于工程款已结清的主张无证据支持,判决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二审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宿州某公司在结算后曾向江苏某公司项目负责人主张剩余款项,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结合双方结算未重新约定履行期限的事实,认定宿州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江苏某公司主张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但未举证证明,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宿州某公司工程款38646.35元及利息(以38646.3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3民终182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结算文件需明确付款条款:建设工程结算时,施工方应主动要求在结算单中明确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等内容,避免因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引发时效争议,减少后续维权的举证成本。
  2. 定期催款并留存证据:工程款拖欠后,施工方应每隔不超过2年就通过书面催款函(留底并邮寄凭证)、微信/短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当面协商的签到记录等方式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确保诉讼时效持续中断,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3. 付款凭证需妥善留存:发包方应当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所有付款均需留存转账凭证、收款方出具的收条或发票等证据,切勿以现金支付无凭证、口头约定结清等方式处理工程款,否则发生纠纷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质保金主张需及时:建设工程质保期届满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申请返还质保金,若发包方未提出质量异议,应当督促其按约支付质保金,避免因长期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时效争议等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