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理赔能否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扣减?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5)皖18民终11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保险理赔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扣减是否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8民终115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雇主责任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是投保用人单位对其雇员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与雇员因第三方侵权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二者不存在抵扣或按比例分担的法定基础。其次,保险公司主张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必须以保险合同存在明确约定为前提,如合同中无对应条款,保险公司单方主张扣减无合同依据。第三,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投保人或受益人权利的内容,必须依法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要求按30%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主张,既无合同约定,也不符合保险法规定,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真实案例
刘某琴系广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2月,该物业公司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约定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0万元,同时附加投保误工补助赔偿保险等附加险,特别约定雇员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续批改后刘某琴纳入被保险雇员名单。
2024年8月,刘某琴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刘某琴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主张因刘某琴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仅需按30%比例赔付理赔款36704.07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刘某琴所受伤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主张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无合同依据,其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理赔款122346.91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8民终1152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一是企业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时,应重点核查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规则、免责条款等核心内容,对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伤残赔偿包含误工费”等限制赔付责任的约定,可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书面说明,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二是雇员或投保企业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或单方扣减理赔款时,应首先核对保险合同约定,对于无合同依据的扣减主张,可依法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三是针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如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依法主张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如保险合同单独约定附加险责任并收取对应保费的,保险公司无权以主险赔偿已包含附加险责任为由拒赔附加险对应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