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能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5)皖18民终23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无法提供与借条对应的直接转账凭证,仅凭借条、抵押登记等间接证据,能否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要求债务人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8民终2337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纠纷中,并非只有提供直接转账凭证才能证明借贷事实发生。对于双方存在长期经济往来、借款交付存在现金等非转账方式的情形,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习惯、双方当事人关系、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存在增信措施(如抵押、担保)、后续结算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本案中,虽然债权人无法提交与75万元借条完全对应的转账记录,但王某夫妇早在2020年就将两套房产抵押给钟某乙并办理登记,直至债务到期未注销;在王某主张的项目早已无利润的情况下,其仍于2023年主动出具包含本金、利息的四张借条对债务进行确认;同时钟某乙家庭具备出借75万元的经济能力,以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75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此外,针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我国实行“分段计息”规则: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可按双方约定的不超过年24%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二审正是依据该规则对一审的利息认定作出了改判。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王某与钟某乙系多年好友,长期存在经济往来。2020年1月,王某、叶某(王某妻子)将名下两套房产抵押给钟某乙并办理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担保债权合计100万元。2023年3月20日,王某向钟某乙出具四张借条,分别确认欠付借款本金60万元、15万元,以及两笔本金2019年至2023年的利息43.2万元、10.8万元,约定月息1.5%,还款期限1年。
2024年4月钟某乙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郑某(妻子)、钟某甲(女儿)持借条起诉要求王某、叶某还款。王某抗辩称案涉借款实为承诺给钟某乙的项目“好处费”,借条未实际履行,此前的转账已还清钟某乙的全部借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王某偿还本金75万元及利息54万元,并按LPR四倍支付后续利息,债权人对抵押房产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对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认定超过法定上限,依法改判利息分段计算: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4年8月一年期LPR四倍(年13.8%)计算,其余判项予以维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8民终233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大额借款尽量避免现金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并明确备注“借款”,留存转账凭证;如确需现金交付,要保留取现记录、收条、在场证人证言等佐证,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的,双方定期结算时要明确注明结算的时间段、包含的款项明细,结算后要及时出具书面确认凭证;如需为债务提供担保,要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避免担保不生效。
- 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要符合法定标准: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最高可约定年24%,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在主张利息时需注意分段计算。
- 债务人如主张借款属于好处费、劳务费等其他法律关系,需承担举证责任,仅口头抗辩无实质证据的,法院不会采信;债务人还款时要明确备注归还的是哪笔借款的本金或利息,避免后续结算时产生争议。
- 合法债权属于遗产范围,债权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持债权凭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债权人已去世”为由拒不还款的,继承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