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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迁户到村组未实际居住能享集体收益分配吗?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5)皖18民终25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后将户籍迁入配偶所在村组,但未在村组实际居住生活,是否能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资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8民终2580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仅以是否在村组实际居住为唯一判断标准,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使未在村组居住也应当享有成员资格: 1. 户籍迁入具备合法事由(如结婚、收养、政策性移民等)且已取得村组同意; 2. 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未获得公务员、事业编等以财政资金为基础的稳定生活保障; 3. 仍以家庭承包的村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未脱离与村组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文某甲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其确认成员资格的诉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最新案例

文某甲2013年与郎溪县郎川街道某村民组村民李某甲登记结婚,经村组及村委会共同出具《接受证明》后,将户籍迁入该村民组。婚后二人先后到外地务工、在县城购房居住,未在村组实际生活。2025年该村组部分土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收,村组作出的分配方案以“李某甲是招亲外出”为由,拒绝向文某甲一家三口分配征收补偿款。

一审法院仅认定李某甲、二人之女文某乙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驳回了文某甲的诉请。文某甲不服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文某甲因结婚合法迁入户籍且经村组同意,未在村组居住是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进城居住的普遍现象,其仍以家庭承包的村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改判确认文某甲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撤销了分配方案中歧视外嫁女、招亲人员的违法条款。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8民终2580号
  •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因结婚等事由要将户籍迁入配偶所在村组的,务必要求村组出具同意迁入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留存好相关材料,避免后续村组否认迁入的合法性; 2. 不要误以为长期不在村组居住就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要未在其他地方取得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福利或者稳定的公职保障,就有权主张成员资格及相应的收益分配权利; 3. 如果村组的分配方案存在“外嫁女不分”“招亲人员不分”等歧视性内容,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权益受损的村民可以在知道方案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违法条款、享有同等待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