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育肥猪保险后理赔却要按尸重打折?未明确说明的赔付条款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5)皖18民终8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中,约定按死亡育肥猪尸重阶梯比例赔付的条款,是否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8民终86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即便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只要是保险公司以格式合同形式承保的,其中包含的比例赔付、阶梯赔付等减轻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条款,均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能以“政策规定”“行业惯例”为由免除提示说明义务。
第二,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必须向实际投保人(即参保的养殖户个人)履行,仅向代办投保的村集体、政府部门传达的,不算履行了法定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类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最高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三,对于未及时报案的保险事故,只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防疫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损失数量的,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勘查”为由拒赔,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赔付比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7月,宣城养殖户罗某通过村集体投保方式,在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投保育肥猪养殖保险,保险单明确载明育肥猪共260头,每头保险金额8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罗某按规定缴纳了个人需承担的20%保费,其余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
2023年8月起,罗某饲养的生猪因疫病陆续死亡,当地洪林镇人民政府组织对6头能繁母猪、82头育肥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事故发生后,罗某陆续向保险公司报案56头育肥猪及6头能繁母猪,保险公司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但主张按照保险条款中“按育肥猪尸重阶梯赔付”的标准计算理赔款,仅同意赔付2880元,双方协商未果,罗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案涉育肥猪保险中“按尸重阶梯比例赔付”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向罗某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是否生效?
- 未报案但有政府无害化处理证明的26头育肥猪,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及时报案为由拒赔?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按育肥猪尸重确定不同赔付标准的条款,属于比例赔付性质,是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条款;其次,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实际投保人罗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应按保险单载明的每头800元标准计算赔付金额;第三,虽然26头育肥猪未及时报案,但当地政府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足以证实死亡数量,并未造成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后果,保险公司无权以此拒赔,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酌定该部分按50%赔付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某保险金552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8民终863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广大养殖农户而言,投保农业政策性保险时,不要仅听信“每头最高赔多少”的宣传,要主动询问清楚理赔的具体计算标准、免赔情形、报案流程等核心内容,留存好保险单、保费缴费凭证、宣传页、沟通记录等证据;如果是村集体统一投保的,要要求保险公司或村集体将免责条款、赔付规则逐一向参保农户告知,切勿仅签字缴费就了事。
- 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拍摄留存死亡畜禽的照片、视频,同步向当地畜牧站、村委会报备,保留好政府部门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防疫处置通知等书面材料;如果因疫情防控、动物防疫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无法等待保险公司勘查的,要提前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留存沟通记录,同时请当地村委会、畜牧站到场见证,避免后续因“损失无法确定”产生理赔纠纷。
- 对保险公司而言,即便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只要是以商业保险合同形式承保的,都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义务履行对象是实际投保的农户个人,仅向代办的村集体或政府部门传达的,不能视为已履行法定义务;投保单、告知书等材料必须由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否则相关免责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生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