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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给女主播打赏16万算赠与吗?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5)皖18民终8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内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通过直播平台向该异性主播打赏的大额款项,是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配偶能否要求全额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8民终864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直播打赏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正常情况下,观众基于观看主播内容自愿打赏,属于赠与合同关系;但如果打赏方与主播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打赏是为了维持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交往,那么该打赏行为就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也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第三者应当全额返还财产,而非仅返还一半份额。

第三,主播以“打赏款项是平台收取、自己只拿到部分分成”为由拒绝全额返还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分成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主播可就分成问题另行向平台主张,不影响其向配偶承担全额返还的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吴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底起,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网络主播程某发展为婚外不正当关系。交往期间,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程某转账合计95298.31元,还通过某短视频直播平台向程某打赏共计160995.04元,以上款项总计256293.35元。吴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对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程某返还全部款项。

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直播打赏是正常消费行为而非赠与、一审举证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某与程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虽单次直播打赏金额较小,但总金额达16万余元,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打赏是王某为维持不正当关系作出的赠与,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已通过电话、工作群等方式保障程某的质证权利,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某需向吴某全额返还256293.3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8民终864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发现配偶有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证明双方不正当关系的录音录像、出行记录等;涉及直播打赏的,要重点收集打赏对应的主播身份、打赏总金额、双方私下存在不正当往来的证据——如果仅是正常观看直播的小额娱乐打赏,很难被认定为无效赠与。
  • 2. 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配偶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而非仅能主张一半份额: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第三者取得财产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额返还。
  • 3. 网络主播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与有配偶的粉丝发展不正当关系,也不得接受基于不正当关系的大额转账、打赏,否则不仅需要返还财产,还可能面临名誉受损等风险。
  • 4. 诉讼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举证期限、按时参加庭审:本案里程某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但实际是其自身未按时到庭参加最后一次庭审,法院已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其质证权利,因此该上诉主张未被支持,当事人要重视诉讼程序权利,避免因自身怠于行使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