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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无借条对方主张是合作款能否认定借款?征和律所结合安徽省(2025)皖民申29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未提供书面借条,且双方确实存在合作关系,被告抗辩称案涉转账为合作投资款的,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民申2942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仅能证明款项交付、无法证明存在明确借贷合意的,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在仅持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若被告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合作、合伙等),且案涉转账符合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原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了借贷合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再审申请人寇某甲与一审第三人王某系夫妻,被申请人寇某乙系寇某甲堂弟,王某与寇某乙长期存在玉石销售引流的合作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2022年5月15日,寇某乙与王某沟通合作资金需求时提到“要是引流的非常好的话,到时候从里面扣。要是效果不照的话,算我借的,等工程款回来的话你连本带利都给斗掉”。后王某与寇某甲沟通款项事宜,2022年5月21日寇某甲向寇某乙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未备注款项性质。

后双方合作产生矛盾,寇某甲持10万元转账凭证起诉,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要求寇某乙偿还;寇某乙抗辩称该10万元是王某的合作出资款,并非借款。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寇某甲的诉请,寇某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案涉10万元转账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合作出资款,寇某甲与寇某乙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寇某甲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寇某乙已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合作关系,且王某此前多次作出过愿意为合作事项出资的意思表示,此时寇某甲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就案涉10万元达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寇某甲提交的微信语音内容表述模糊,结合双方的亲属关系、合作背景,不足以证明寇某乙有向寇某甲借款的明确意思表示,寇某甲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真伪不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寇某甲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民申294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双方是亲属、朋友还是合作关系,出借款项时务必留存明确的借贷合意证据:优先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若碍于情面不便签署书面文件,也要在微信、短信等可留存的聊天渠道中明确告知对方“该笔款项为借款”,并要求对方明确确认,避免使用“周转”“先用着”等模糊表述。
  2. 银行转账时务必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若备注为“往来款”“备用金”等模糊内容,后续发生纠纷时很难直接证明款项性质;若双方同时存在合作、合伙等其他法律关系,款项往来时必须明确区分不同性质的款项,最好单独签订书面文件确认每笔款项的用途、性质,避免混淆。
  3. 如因借贷纠纷涉诉,除转账凭证外,应尽可能收集催款记录、对方认可借款的聊天/录音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高主张被支持的概率。
  4. 当事人若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限的再审申请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