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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致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再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再2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原则上也无效。

其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并非所有担保人都无需承担责任,需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果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如明知或应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主动促成主合同订立等),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宛某全程参与借款沟通,明确知晓案涉出借资金来源于刘某2的信用卡套现,仍协助促成借款签订、事后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对主合同无效及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其对某科技发展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刘某2曾在某科技发展公司任职,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刘某2按照公司主管宛某的要求,通过刷本人信用卡的方式向某科技发展公司转账共计25万余元,后因公司无力偿还,刘某(刘某2父亲)代刘某2还清了信用卡欠款。2019年4月4日,宛某代某科技发展公司及梁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协议》,确认某科技发展公司欠刘某借款本金25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2月15日,宛某在《借款协议》尾部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借款到期后某科技发展公司未还款,刘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为宛某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担保相关责任,同时涉及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本案是否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等争议。

法院观点: 1. 刘某系本案适格原告:《借款协议》明确载明出借人为刘某,实际出资人刘某2对此无异议,刘某有权主张债权。 2. 案涉《借款协议》因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无效,宛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宛某全程参与借款事宜,明知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仍促成借款并提供担保,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不涉嫌刑事犯罪:梁某集资诈骗案系以某投资公司名义实施,与本案某科技发展公司的借款协议格式、内容均不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属于集资诈骗款,无需移送公安机关。 4. 一审程序不违法:一审法院已记载宛某对刘某2声明的质证意见,并未直接采信该声明,未剥夺宛某的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借款协议》无效,某科技发展公司返还刘某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宛某对某科技发展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再25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资金务必确保来源合法:切勿使用信用卡套现、消费贷、经营贷等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否则不仅借款合同会被认定无效,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都不受法律保护,仅能主张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还可能面临银行追究信用卡套现责任的风险。
  2. 担保人签字前需尽到审慎义务:不要随意在借条、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处签字,签字前务必核实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主合同效力,更不要主动撮合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否则即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可能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系被胁迫签字,务必及时报警留存证据,否则难以举证推翻签字效力。
  3. 主张“先刑后民”需有充分证据:如果借款涉及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人员的刑事犯罪,不能仅以“对方涉刑”为由要求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需举证证明案涉款项本身属于刑事犯罪涉案款项、借款行为本身构成犯罪,否则法院仍会按民事纠纷审理。
  4. 债权转让需明确合意:如涉及实际出借人与名义出借人不一致的情况,务必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债权归属,或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