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的工程建筑公司直接付班组的钱能扣包工头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再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中,建筑公司直接向下游施工班组支付的款项,能否抵扣其欠付上游包工头的工程款?抵扣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再32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分包,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公司仍需参照合同约定向上游分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其次,若上游分包人、建筑公司与下游班组负责人共同签订三方付款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直接向下游班组支付对应工程款的,本质上属于债权转让行为——上游分包人将其对建筑公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下游班组,且已通过三方签字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建筑公司),该转让对建筑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建筑公司依据三方协议向下游班组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权在欠付上游分包人的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最后,抵扣金额应当以三方协议共同确认的产值金额为准,上游分包人以其与下游班组私下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的单价主张抵扣金额更低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2月,王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内部经济协议,承包北京某大厦升级改造项目的二次结构砌筑工程,因王某无施工资质,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施工过程中,王某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刘某班组。
2021年4月,王某、刘某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共同签订三方协议,确认刘某队伍施工产值为152000元,约定由建筑公司直接向刘某支付该款项,从王某班组总产值中扣除。2021年5月12日,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最终结算承诺书,确认建筑公司应付王某总款项为193095.3元(含最终结算单金额178095.3元及劳务纠纷补偿15000元)。
后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20000元,向刘某累计支付146000元。王某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1万余元,主张三方协议仅为委托刘某代要款项,刘某实际产值仅为9.2万元,建筑公司向刘某的付款不能抵扣其工程款。
争议焦点
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的款项能否在欠付王某的工程款中扣除,扣除金额应为多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与建筑公司的分包合同因违法无效,但工程已施工完毕,建筑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三方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将其对建筑公司的152000元债权转让给刘某,且已通知建筑公司,该转让合法有效。建筑公司依据三方协议向刘某支付的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以三方协议共同确认的152000元为准。结合建筑公司已向王某支付的20000元,最终欠付金额为21095.3元。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某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折价补偿款21095.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再32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三方付款协议需明确性质:无论是发包方、分包方还是下游施工班组,签订三方付款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款项性质(是债权转让还是委托代付)、金额、支付时间、抵扣范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分包方仅委托下游班组代要款项,需在协议中明确“款项到账后班组需与分包方另行结算,不得直接抵扣分包方工程款”,防止被认定为债权转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 结算文件以最终约定为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多份过程性结算单,若后续签订了最终结算文件(如本案中的结算承诺书),且最终结算文件明确载明总欠款金额的,应当以最终结算文件为准,过程性结算单已被最终结算吸收的,不能单独主张权利。建议施工方在签订最终结算文件前仔细核对工程量、已付款、扣款项目,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 违法分包存在多重风险: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的,不仅分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还需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建筑企业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规范分包流程;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的,要注意留存所有施工、结算、沟通的证据,即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仍有权主张折价补偿款。
- 不同法律关系需分别主张: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其向刘某转账的记录,因与建筑公司抵扣工程款的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未被法院采信。若王某认为其多向刘某支付了款项,可基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需通过不同的法律途径解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