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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权撕毁供暖公司张贴的供暖通知和催缴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27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物业公司有权撕毁供暖公司张贴的供暖通知和供暖费催缴单吗?供暖企业在小区开展供暖服务时,物业公司负有哪些配合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2787号生效判决分析:物业公司无权随意阻碍、撕毁实际合法提供供暖服务的主体张贴的供暖相关通知及供暖费催缴单。供暖服务直接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民生保障利益,供暖方在小区公告栏、楼栋公示区域、住户门口张贴供暖调试通知、缴费提醒、故障告知等内容,是其履行供暖服务合同的正当必要行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事项负有配合义务,若恶意实施阻碍、撕毁等行为,侵害供暖方正常经营权益的,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管理公司(供暖服务企业)与案涉小区开发商签订《供暖合同》,获得小区锅炉房20年的特许运营权,负责小区供暖运营、收费等工作。2019年起,某管理公司实际为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提供供暖服务,供热主管部门多次出具证明确认其供暖服务资质及服务质量。

某有限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因供暖运营事宜多次产生冲突:某管理公司主张某有限公司撕毁其张贴的供暖通知、禁用其工作人员门禁卡、擅自收取供暖费、将路灯线路搭接到锅炉房电路导致其多付电费,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有限公司停止妨碍、恢复门禁、停止收取供暖费、切断搭接线路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1.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不得阻碍、撕毁供暖公司张贴的供暖相关通知是否合法合理;2. 供暖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停止收取供暖费、切断路灯线路的主张能否在本案侵权纠纷中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张贴通知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街道办、房屋管理所等部门曾就小区冬季供暖事宜约谈双方,明确要求物业公司配合供暖工作、允许供暖公司张贴供暖通知;且生效判决已驳回了小区物管会要求确认锅炉房归业主共有、腾退锅炉房的诉讼请求,某管理公司实际提供供暖服务的事实清楚。供暖工作涉及基本民生,供暖方张贴供暖通知、催缴供暖费是其提供服务的正当需求,因此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不得阻碍、撕毁相关通知,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供暖费收取的问题。供暖费应由业主向实际提供供暖服务的主体交纳,若物业公司存在擅自收取供暖费的行为,属于其他法律关系范畴,不应通过本案侵权法律关系处理,故对供暖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路灯线路的问题。某管理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路灯线路系由某有限公司搭设,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切断线路的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民终2787号终审判决:驳回某管理公司、某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2787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供暖服务企业而言,进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前,应留存好权利来源证明(如与开发商的合作合同、供热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等);若遇到物业公司阻碍张贴通知、限制进入小区等情况,第一时间向街道办、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协调,留存好沟通记录、现场录像、协调纪要等证据;协调无果的,可通过诉讼主张排除妨碍,保障供暖服务正常开展。
  2.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需明确自身的配合义务边界:对于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正常履职行为,物业公司负有配合义务,不得采取撕毁通知、限制通行、禁用门禁等方式阻碍,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若对公共服务企业的入驻资质、权利来源有异议,应通过向主管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过激行为扩大损失。
  3. 关于本案中涉及的供暖费代收纠纷:若物业公司未获授权擅自收取供暖费,供暖企业可另行提起不当得利纠纷主张返还,需注意收集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票据、业主缴费凭证、税务系统发票查验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向税务部门、业主调查取证。
  4. 关于公共线路搭接产生的电费损失纠纷:发现自有用电线路被搭接后,首先要通过公证、录像、电力部门检测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排查线路搭设的主体和时间,若无法证明是现物业公司搭设的,可向开发商、前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也可先要求电力部门协助整改线路,避免损失持续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