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价值评估结果不服能申请重新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30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名买车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对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车辆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3060号生效判决解答: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并不必然导致重新鉴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具体来说,首先,当事人提出异议后,评估机构会作出书面答复,若当事人对答复仍有异议,需按法院要求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申请鉴定人出庭,否则视为放弃异议。其次,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之一:一是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四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果仅以自行查询的网络交易价格等非专业结论主张评估结果有误,不足以推翻专业评估机构的鉴定意见,法院不会支持重新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赵某1与赵某2系兄弟关系。2017年,赵某2出资以赵某1的名义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赵某1名下,实际由赵某2使用。后双方因车辆牌照使用产生纠纷,赵某2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车合同无效,并判令赵某1支付车辆折价款、返还车辆购置税等费用。
一审审理中,经赵某2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现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325100元。赵某1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主张车辆曾发生保险理赔、存在未处理违章记录、评估未做专业技术检测、评估价格过高,评估机构针对上述异议逐一作出了书面答复。
一审法院观点:双方存在借名买车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违反北京市小客车调控政策、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车辆与指标不可分离,故车辆归登记方赵某1所有,赵某1应向赵某2支付车辆折价款;评估机构具备资质,程序合法,赵某1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评估报告,故对评估报告予以采纳。
赵某1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评估程序违法、结论依据不足,要求重新评估车辆价值,并提交了自行查询的同类车型网络交易价格截图作为证据。
二审法院观点:赵某1提交的网站截图不足以推翻专业评估机构的鉴定意见;二审法院向赵某1送达了鉴定机构的书面答复并释明可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申请出庭,赵某1明确表示不申请,视为放弃异议;本案不存在法定重新鉴定的情形,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3060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借名买车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在北京等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城市,借名买车合同通常会因违反公共利益被认定为无效,车辆一般归登记方所有,出资方仅能主张车辆折价款,无法要求继续使用车辆指标,也难以主张返还购置税、保险等已实际消耗的费用,建议大家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购车指标,切勿借名购车。
- 在诉讼中如果对法院委托的评估、鉴定意见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要收集能够证明鉴定存在资质问题、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的实质性证据,仅凭自行查询的网络价格、个人主观感受等不足以推翻专业鉴定意见;若对鉴定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需按照法院通知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否则会被视为放弃异议,承担不利后果。
- 借名买车的双方还需注意其他风险:比如登记方可能擅自将车辆出售、抵押,或者因登记方的债务纠纷导致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登记方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均面临较大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