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冒名办理CA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机构要不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32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被他人冒名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并用于经营活动,能否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电子认证机构对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义务边界在哪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3278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企业遇到被冒名办CA证书的情况,第一反应就是告发证的电子认证机构,但能不能告赢,核心要看两点:一是认证机构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二是企业能不能真的证明是“被冒名”。
首先,法律并没有要求电子认证机构做“实质审查”,也就是不用去核实印章是不是真的、申请是不是企业真实意思,只要按照公示的规则,对提交的材料做形式上的查验,比如比对营业执照和政府平台上传的信息是否一致、材料有没有盖章,就算尽到了审慎义务。
其次,主张自己被冒名的企业,得拿出实锤证据,比如印章伪造的鉴定报告、办理人不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等等,不能光说“我没申请过”。像本案里的建设公司,既不申请印章鉴定,又拿不出其他伪造的证据,法院肯定不会支持。
最后,哪怕申请材料里不同文件的印章编号不一样,只要这些编号都是企业自己的真实印章编号,也不能怪认证机构没查出来——毕竟很多企业都有多枚公章,认证机构没法判断哪枚是“授权用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在某招投标项目中被认定使用违规CA证书投标,遭到行政处罚。建设公司主张该CA证书是他人伪造其印章冒名办理的,发证的北京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存在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认证行为无效、注销证书、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印章系伪造,认证公司的合作机构已按照行业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建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建设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建设公司主张印章被伪造,但既不申请司法鉴定,也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冒名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二,认证公司已按照行业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比对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政府平台的备案信息,不存在过错;第三,虽然申请材料中不同文件的印章编号有差异,但均为建设公司的真实印章编号,不能据此认定认证公司未尽审查义务。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1民终3278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务必严管公章,尤其是分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使用权限,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避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办理CA证书、参与招投标等活动——哪怕最终不用承担实体责任,来回的行政复议、诉讼也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
2. 如果发现自己被冒名办理了CA数字证书,第一时间要固定核心证据:比如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记录、申请印章真伪鉴定、收集同期印章使用记录、证明办理人非本单位授权人员的证据等,仅凭“自己没申请过”的口头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对于电子认证机构而言,要注意两个风险点:一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注册、鉴证业务的,要确保合作机构的审查流程符合自己公示的业务规则,且要对合作机构的操作进行监督,避免因外包不合规被认定存在过错;二是要将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依法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对外公示,一旦涉诉,公示的规则是判断审查义务边界的重要依据。
4.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签名法》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主要是针对“依赖电子签名从事活动的第三方”遭受损失的情况,如果是证书上的“持有人”主张自己被冒名的,仍然需要先对“冒名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不是完全由认证机构来举证。
5. 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比如企业是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或者参与行政复议/诉讼时才得知被冒名办理CA证书的,从得知之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不会因为证书本身的有效期届满而直接超过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