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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时将绝大多数北京房产分给配偶,债权人能否撤销?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33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欠下债务后,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把名下大部分易变现的房产都分给配偶,自己只留难变现的公司股权、对外债权等财产,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起诉撤销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约定吗?如果配偶离婚后自己出钱清偿了房产上的抵押债务、解除了抵押,这套房子还能被撤销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3370号生效判决解答:

遇到这种“离婚转移财产逃债”的情况,债权人是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来维权的,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1. 债权在先,处分在后: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形成时间必须早于债务人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简单说就是“先欠的钱,后离的婚”,如果是离婚后才产生的债务,自然不能追溯撤销之前的离婚财产约定。
  2. 存在不当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将价值高、易变现的财产(比如房产)全部分给配偶,自己只留不易流通、难以变现的财产(比如公司股权、不确定能否收回的对外债权),导致自身偿债能力显著下降。
  3. 该行为实际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比如债权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就可以直接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事实。

但并非所有离婚分割的财产都能被撤销:如果配偶取得财产时支付了合理对价,比如本案中涉及抵押的房产,配偶离婚后以个人财产清偿了抵押债务、解除抵押,相当于付出了对应成本取得完整产权,此时撤销该财产约定对配偶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而对于配偶无偿取得的财产(比如无抵押、无贷款的房产),则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朱某与闫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至2019年期间,闫某因经营所需陆续向朱某借款。2022年4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闫某应向朱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计200余万元,分期支付。后闫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未发现闫某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朱某查明,闫某与郑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20年12月2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绝大多数房产(含北京多套房屋、四川多套房屋等)均归郑某所有,公司经营权益、对外债权等归闫某所有,且婚内所有债务均由闫某个人负担。朱某认为该离婚财产分割属于闫某无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两套北京房产的归属约定,并要求闫某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北京市昌平区凉水河路某11XX号房屋归郑某所有的约定,判令闫某向朱某支付部分律师费、保全保险费,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1. 朱某对闫某的债权发生于2017-2019年,早于闫某与郑某的离婚财产处分行为,朱某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2. 离婚协议中闫某将绝大多数价值稳定、易变现的房产分割给郑某,其分得的公司权益、对外债权等财产不易流通变现,且经强制执行程序闫某仍未能清偿债务,足以证明该财产分割方式不当减损了闫某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其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3. 关于双方争议的24XX号房屋,因离婚时该房屋上设有他人抵押权,郑某离婚后以个人财产偿还借款解除抵押,其获得该房屋产权并非无偿或未支付合理对价,若撤销该约定对郑某显失公平,故对该套房屋的约定不予撤销。
  4. 关于11XX号房屋,郑某通过离婚无偿获得,未支付合理对价,属于撤销权行使范围,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三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3370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给债权人的维权建议:如果发现债务人有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嫌疑,首先要固定债权形成于债务人离婚之前的证据,其次要尽快收集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如法院终本裁定、财产查询结果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最长不得超过财产转移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逾期撤销权将消灭。起诉时无需主张撤销全部离婚财产约定,只需选择价值与债权相当、易变现的财产主张即可,同时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涉案财产被再次转移。
  2. 给债务人配偶的风险提示:如果离婚财产分割存在明显失衡,且配偶对外负有到期债务的,即便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能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被撤销。如果受让的财产上设有抵押、贷款,离婚后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务必留存全部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合理对价,可对抗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3. 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普通财产转让合同,债务人在离婚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身份关系协议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只要符合撤销权构成要件,债权人均可主张撤销。此外,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债权范围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