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用与出借方母公司的往来款抵销借款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34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款人能否以其与出借方母公司之间的投资款结算、学费扣款等往来款项,直接主张抵销欠出借方的借款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担保人,过了多久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3495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相互独立,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二者存在财产混同,且双方就债务抵销达成明确合意,否则借款人无权单方面用和母公司的往来款抵销欠子公司的借款。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仅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此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直接免责,即使后续起诉也无法再主张担保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2021年12月17日,北京市某幼儿园因资金周转向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30天,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条出具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分两笔足额支付了100万元借款。
借款到期后,某幼儿园未按期还本付息。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4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幼儿园偿还本金100万元及按年利率15.2%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同时要求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诉讼中,某幼儿园抗辩称:案涉100万元借款已经通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扣收的学费、以及双方后续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及回租协议》约定的500万投资款进行了抵销,一审法院未追加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为第三人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某幼儿园主张的学费扣款、投资款结算均属于其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无关,且某幼儿园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借款抵销达成明确合意,因此对其已清偿借款的抗辩不予采信。另外,案涉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2022年1月17日到期,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才起诉,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最终一审判决北京市某幼儿园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对应逾期违约金,驳回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349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中,所有债务抵销必须签订书面抵销协议,明确约定抵销的对应债务、金额、时间,切勿想当然认为关联公司、母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可以混同抵扣,单方面主张的抵扣不会被法院认可,反而可能需要另行起诉主张其他法律关系下的权利,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
- 如果是出借方,在借款有担保人的情况下,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通过书面催款函、起诉、仲裁等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同时保留好主张权利的全部证据,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导致担保人免责,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
- 如果借款人主张通过第三方收款、扣款的方式偿还借款,一定要要求出借方出具明确的书面授权文件,确认第三方有权代出借方收取还款或同意抵扣,避免后续出借方否认收到还款,导致被重复主张债权。
- 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主体才能被追加为第三人,如果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院一般不会准许追加,相关争议需要另行起诉解决,因此交易过程中尽量将同一项目下的权利义务约定在同一份合同中,避免分散签订导致维权繁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